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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还请三思而行

来源:大河网 作者:知风
2011年06月16日10:5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02月10日《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实际上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已经在“酌情体现”,由此引起的社会舆论反响也很强烈。作为司法制度的规范化,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明确到量刑构件中,对完善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足额的赔偿确实能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甚至在被害人获得巨额赔偿后过上无忧的生活。但是,笔者还是有所担忧:根据现实中的犯罪现状,流窜、偶发性的暴力刑事犯罪,大都发生在贫困潦倒人群中,许多犯罪是因穷途末路而引发的。这些人往往在犯罪动机上有让人惋惜的一面,比如二兄弟为救母绑架挟持人质。但这些人就是有再大的宽大政策,也没有经济能力来偿付。相反,一些权力犯罪,黑社会势力犯罪都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赔偿对于他们来说几乎是九牛一毛。

  如此看来,“宽严相济”的人性化司法制度,得益面是有失偏颇的。这在最近对胡斌和孙铭伟案的最终判决中,已经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如果把罪犯对受害人的赔偿纳入量刑的构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可忽视。

  法律的惩戒力度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为,哪怕涉足犯罪也应该对应负的法律责任有一个基本的估量。说穿了社会就是在这样的规则下保持平安稳定。否则弱肉强食,仗势欺人,平民百姓还怎么能正常生活?即使如此,还是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乱纪,顶风作案。如果在犯罪以后有足够的能力弥补犯罪造成的后果而减轻惩罚,那么法律的威慑力会大大降低。

  我们有时候会听到有些火气很大的人说:要是不怕吃官司,我现在真想打你一顿。如果把人打伤了多赔点钱就可以减轻法律的惩罚,而这个人又很有钱,他会不会还有这样的理智?那些类似酒后驾车、违章作业等没有特定伤人动机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更能用钱来减轻了。这样的话,法律对经济条件雄厚的对象就失去了应有的儆效作用。我们的法律更大的意义是预防犯罪,而犯罪的代价就是遏制犯罪的砝码。如果这个“砝码”可以用金钱来兑换,那么以身试法的人将越来越多。

  如果要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减少社会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那么经济补偿对减轻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还是无法落实到弱势群体身上。许多令人痛惜的案例显示,所谓的“盲流”就是一个滋生犯罪的群体。这些人当中,出于生活甚至出于活命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要说他们的犯罪根源真的非常简单,并不令人深恶痛绝,对这些人的惩罚按情理是可以适当减轻的。但如果用经济补偿作为减轻惩罚的条件,那么,法律人性化的“恩泽”还是普惠不到真正需要宽大的人身上。

  法律的人性化是文明社会的趋势,也是和国际接轨的一个方面。但我认为,司法制度的人性化,目前要解决的是执法过程的文明化,应该更多的体现在法律的严格、公平和公正上。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老百姓的正常生活,法律始终是一把打击犯罪的利剑,没有妥协的余地。所以“花钱买刑”还请三思而行。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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