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单是疾病,更事关人权对精神病人的防治和防范,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监督权变化、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有关。 自愿治疗的患者可以随时出院 让我们先来看国务院公布的这份草案。其中突出了“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细节。此外,草案还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 正常人变成“精神病”轻而易举 对于真正的精神病人,其家庭、社会和政府都应该肩负其应尽的责任;但同时,对于那些本无精神病的 人,如果扣以精神病的帽子甚至强行收治,就构成了严重的侵犯人权。 《精神卫生法》的实质是人权问题 精神病可怕吗?从人类学观点来看,精神病是整个人类社会必然要面对的特殊风险。在一个民主政治社会,这种努力更多地应该体现为政府和社会的义务与责任。而更高境界的问题还在于,精神卫生法的实质是人权问题。 |
![]() 世卫组织资料显示,精神疾病是我国疾病总负担的首位,超过了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等疾患。 |
万众瞩目,为何迟迟不能出台?从1985年算起,至今已经25年,《精神卫生法》期间10易其稿,却迟迟难以出台,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强制性入院患者”争议大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国务院参事马力认为,立法难点是对非自愿的收治和出院环节上。精神病的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监护人或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群体、单位,一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矛盾时,就可能会使“强制性”精神病患者在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漏洞。 【详细】 立法牵涉的利益群体面很广 精神卫生立法牵涉的利益群体面也比较广泛。一方面是相当多的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家人缺乏法律常识,不知如何维护或根本意识不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精神病人行为失常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公正公平的保障各方群体利益,这是精神卫生法能够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职能部门利益、权力纠结不清《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总想利用这部法律的不健全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精神卫生法》出台了,并且公民有了司法救济的权利,那么地方政府就丧失了随便将公民关进精神病院的权力。此外,《精神卫生法》立法所涉及的职能部门需要明确权责,在实际生活中,残联、民政、公安、妇联、学校等部门都与精神卫生法有所牵连。都管又都不管,一旦出现问题,互相推诿或各自为政,又会削弱这部法律的施行效果和公信力。 |
![]() 《精神卫生法》的缺失,让精神病治疗、管理领域乱象丛生。 |
滥用公权比《精神卫生法》难产更可怕公权不被束缚,即便《精神卫生法》管住了那双随意将公民送入精神病院的“黑手”,恐怕也不能杜绝采用其他措施无辜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吧? 出台的法律也需执行环境 相比《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出台,人们更担心的是滥用公权、司法的不健全。如果我们的司法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即便没有《精神卫生法》,那些无辜被送入精神病院的公民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保护。
司法管住权力,未来才有希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评论“被精神病”现象时认为,根源还是公权力的滥用。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防止“被精神病事件”,只能靠健全法治,并按法治的原则去处理问题。只有确保民众依法行使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权利,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和问责官员,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判案,才会从根本上遏制地方公权力的滥用,才会防止以精神病为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
![]() 如果公权滥用得不到遏制,那么“被XX”就永远不会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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