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开庭审理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中,尽管刘志军生活腐败堕落、接受“性贿赂”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且在刘志军腐败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也未对此提出指控。其辩护人钱列阳称“我认可现实生活中性贿赂确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性贿赂概念。”(6月17日《财政》杂志)
印象中,“性贿赂”进入公众视野已有时日。早在2005年的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美人计”满足了人们的生理欲望,其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同样算行贿。这种“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还要管用,不仅直接损害公权机关的形象,影响权力的正常行使,还会对当事者的家庭形成重创,导致社会道德伦理观的层层下滑。
众所周知,一个手中无权者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是有限的,而身居要职者一旦痴迷于权色交易,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是巨大或灾难性的。因而,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严惩这种“有色腐败”可说是有着广泛的民意期待。但多年来,尽管不少贪官“落马”都与“性贿赂”有染,有的甚至“色名远扬”,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却常常将这种“色贿”排除在“贿赂罪”之外……
近日刘志军案的庭审,再次将人们的视线聚焦在“性贿赂”一词上,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中称,在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原名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可见,刘志军拜倒在众多“石榴裙”下,显然已不是简单的“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问题了,成了丁羽心得到一系列铁路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的重要原因。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本次庭审过程竟然对公众关注的“性贿赂”避而不谈,检方指控的内容仅限于金钱和财产利益。为此,网络上的质疑声不绝于耳——如果法庭把刘志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简单的归咎于金钱和财物的腐败,而避谈“性贿赂”,岂可服众?我们的法律为何不顺应当下民众对反腐的要求,与时俱进、修补漏洞,严惩刘志军之类热衷“有色腐败”的贪官?退一步说,即使不单独定罪,也完全可以据此加重处罚,来发挥震慑之效。
众多案例表明,“性贿赂”的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是一种无可争议的犯罪。尽管目前在司法取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它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一味寄希望于道德的审判和“救渎”,或仅仅凭党纪政纪处理来了结,却没有法律的介入和大刑的“伺候”,那就会有更多的腐败官员以道德问题来掩盖这种赤裸裸的犯罪。如此,“性贿赂”只会愈演愈烈,甚至会危及整个官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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