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滞纳金 宰你没商量!又见天价滞纳金 6年时间,40万“利滚利”变成了4000多万,遭遇天价滞纳金的程某不是第一人。 滞纳金是怎样算出来的? 目前存在的滞纳金,一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发生的,这种天价滞纳金违背了处罚的本意,演变为行政机关靠滞纳金牟利。因此,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已经宣布了天价滞纳金的灭亡。而在此前公安部就已取消了交通违法罚款的天价滞纳金。 征收标准自己说了算 水费、养老保险、物业管理费等的比率大都为每日0.1%至0.3%。有人算过这样一笔账:若按每天0.2%收滞纳金,则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 |
滞纳金在生活中可说是无所不在,电费、水费、煤气费、网络费、电话手机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都与之相关。 |
叫停天价滞纳金 怎么办?滞纳金也应属价格调节的范畴从《价格法》的角度看,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指导价,其定价都需要听取消费者意见,并举行听证,无权自定价格,因此,滞纳金也属价格调节的范畴。应该把滞纳金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进行管理监督。参照《行政强制法》的条款,某些单位自定滞纳金法律并没有授予他们自定滞纳金的权力,因此,他们的滞纳金标准是不合法的。现在看来,应该把《价格法》的这个缺陷弥补起来,把滞纳金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进行管理监督。【详细】 违约金超损失过高 可申请调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第一,规定“滞纳金”的标准,取缔各部门自定的高价“滞纳金”,其标准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统一规定“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执行。第二,设定“滞纳金”的上限。一律规定所有行业的“ 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三是强化收款人的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本金都实行过期作废,更遑论滞纳金? 【详细】 |
从《价格法》的角度看,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指导价,其定价都需要听取消费者意见,并举行听证,无权自定价格。 |
取消天价滞纳金 回归公平法律没有赋予某些单位自定滞纳金的权力 这些经营单位自己制定的天价滞纳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这些单位都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垄断经营的部门,从《价格法》的角度看,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指导价,其定价都需要听取消费者意见,并举行听证,他们是无权自定价格的。 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有关专家介绍,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频频露面,是因为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公用事业经过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制定或修改了相关规定。【详细】 天价滞纳金违背法律惩戒初衷法律惩戒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人们纠错,但是,当滞纳金达到离谱的“天价”地步,车主宁肯不要车也不愿意再缴滞纳金,就失去了纠错意义,违背了滞纳金设定的初衷。这不仅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也容易助长“钓鱼”执法现象发生。面对高达几十万元的天价滞纳金,有关部门能够完全做到不被利益诱惑,作出公正执法吗?【详细】 结语:请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事实上,绝大多数因故迟交者,并非故意不交。固然,作为被处罚的一方,理应依法接受处罚,按时缴纳罚款;但作为执法者同样应不枉不过,以法为度,将处罚的力度和分寸严格把握在情、理、法的尺度内,让违法者既受罚,又心服口服。 |
当滞纳金达到离谱的“天价”地步,车主宁肯不要车也不愿意再缴滞纳金,就失去了纠错意义,违背了滞纳金设定的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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