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秘密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秘密侦查几乎是唯一的侦查手段。 不新鲜,秘密侦查普遍存在 不用惊讶,秘密侦查一直都普遍存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秘密侦察方法主要是布设耳目和化装侦查。 秘密侦查用于打击犯罪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有效及时地打击犯罪,于是,侦查人员便开始探索新的侦查方法。由于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所以,作为犯罪之对立面的侦查活动也不得不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秘密侦查侵犯公民权利虽然秘密侦查手段的确具有独特效力的犯罪侦查方法,但秘密侦查是在被监听者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保护隐私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享受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公民在社会中享受不受干扰之安宁生活的基本内涵。秘密监听个人之间的电话通讯或私秘性谈话,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无疑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 |
![]() 福尔摩斯的侦探学,借用化妆等技巧隐藏真实身份,属于早期的秘密侦查。 |
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严苛由于秘密监听直接涉及到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干预,因而各国都对秘密监听的适用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西方国家一般规定,秘密监听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复杂案件。 用常规手段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适用 另外一个共识是:只有在运用常规性侦查手段无法达到预期侦查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秘密监听手段。 秘密监听须经过法官审查批准 秘密监听是无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强制性侦查手段,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有类似规定:秘密监听的适用必须经侦查机关提出申请,法官审查批准才能适用。 |
![]() 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用常规手段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时,秘密侦查经批准后可以适用。 |
秘密侦查有时效约束秘密侦查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而且要有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不受任何约束的秘密监控,后果是毁灭性的。 被监听者有权质疑监听资料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第6项规定,窃听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有关文书和录音。在期限经过后,法官决定调取当事人指出的、不象明显无意义的对话记录,删减被禁止使用的录音和笔录。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3条第3项也规定,嫌疑犯及辅佐人,以及谈话被监听之人,均得查阅有关笔录,以便能完全了解笔录与录音的内容是否相符。 侦查得来的资料到期销毁 为了防止秘密侦查的来的信息泄露或被篡改,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秘密监听的期限一到,记录秘密监听内容的材料必须迅速送交签发批准书的法官予以封存,以确保法官对秘密监听的控制。法国、德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监听信息的保存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结语不受约束的权力会变成魔鬼。在完善秘密侦查立法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确立严格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有效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否则,只能让打击犯罪变成犯罪本身。 |
![]() 没有约束的秘密侦查让人人自危,因为这意味着被侦查的随时可能是遵纪守法的自己。 |
责任编辑: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