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评论 > 时政评论

怎样消解“秘密拘捕”的公众担忧?

来源:央视网 作者:舒圣祥
2011年09月01日08:55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其中,“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条款引起外界担忧,认为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的“秘密拘捕”可能泛滥成灾。(8月31日《新京报》)

  在现有《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是: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显然,新修订的条款与之相比,其实大同小异。之所以会被媒体解读为“明显的倒退”,一方面可能是对现有法律不熟悉,另一方面则可能以为新增了一个“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不予通知情形。然而联系该法律条款的上下文,这其实应该是对“有碍侦查”具体情形做出的明确和限定。

  立法机关将“有碍侦查”的情形界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本意应该是为了避免“有碍侦查”被司法机关滥用,以减少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秘密拘捕”。但是,既然媒体都会产生误读,那么侦查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然更有可能将法律条款朝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解释。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在这一条款的文字组织上更为准确一些,以避免发生理解上的歧义,导致该法条将来被侦查机关随意解读和滥用。

  最重要的是,指责刑诉法修订该条款是“明显倒退”也许是一种误读;但是,民众对于“秘密拘捕”泛滥的忧虑却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刑诉法修正案即使没有倒退,至少也是进步非常有限。不仅“有碍侦查”的情形需要明确界定和限制,“无法通知”的情形更该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否则,“无法通知”同样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事实上,很多拘捕案件迟迟不予通知家属,侦查机关大多使用的就是“无法通知”这个借口。

  何谓“无法通知”,法律有必要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无法通知”必须是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得以成立。现代社会通讯手段如此发达,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又是人权保障最为基本的法治原则,因此在这方面对司法机关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一点都不过分,相反,像派出所因电话欠费停机导致延误出警时机才是根本不可原谅的。

  此外,要最大程度遏制“秘密拘捕”,立法机关还有必要对侦查机关制定严格的问责条款。如果没有明确的问责条款约束,“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当然不会受到重视。只要有未能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秘密拘捕”案件出现,司法机关都必须对当事人家属和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并承担举证的责任;解释不通,或者根本拿不出有效证据,就应该以“秘密拘捕”论处,并追究该侦查机关的违法责任。

  唯有一方面在法律条款上尽可能作出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又在问责条款和问责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秘密拘捕”的公众忧虑才能得到消解。

(责任编辑:UN848)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