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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理应使公众免于恐惧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赵志疆
2011年06月10日15:16

  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专家认为,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在缺陷,无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规范,长期经费投入不足等,都是精神病收治乱局存在的原因。(5月31日《新京报》)

  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但时至今日,相关法律依然处在“征求意见”阶段。法律的失语、程序的失范,使得精神病成为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名词。游走于街头的精神病患者使人退避三舍;某些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例令人惶恐不安。

  屡次的“精神病冤案”让我们看到,将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竟然如此轻而易举。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但民事诉讼领域依旧一片空白,由此直接导致了一个问题:精神病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对于那些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应当如何处置?住院期间患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同样重要。因精神病易复发、治疗开销大,许多患者及家属由于无力承担高额费用而消极应对,从而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国有必要考虑对那些无力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治疗,而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完善救助体系。

  为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机制,武汉、上海、杭州等地已相继通过地方立法手段进行了探索,这些地方法规无一例外地提出了“公益补偿制度”,即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当其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政府将最终为之买单。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然《精神卫生法》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地方积累的先进经验,不妨予以吸收借鉴。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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