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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第一案”只拍了个苍蝇
 

    何时出现了首例国家机关、公营部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案,何时我们在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上就有了实质的进步。希望司法机关能追究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罪魁祸首。其实我们都很清楚,是哪些人和单位在出卖我们的信息。【详细】【网友评论

  公众对案件持谨慎乐观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按理说,司法机关终于出手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应当是一件值得欣喜的好事,不过,媒体和网络的评论却是普遍持谨慎的乐观态度,甚至有许多人持有质疑之态。

  周建平当了冤大头?

    有法律人士认为周建平充当了“第一人”甚至有点冤。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而周的“罪行”是2008年11月,“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12月向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如果报道没有问题,那么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怎么能够管到前一年底的“罪行”上呢?刑法是不能追究既往的。

   法院须公开判决理由

    这种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直延续到2009年2月以后,而不仅仅是在2008年11月和12月,那么对他追究刑事责任就有法律依据。不过,真相究竟如何,需要法院公开判决理由,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详细

  “侵犯公民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可构成犯罪;(2)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此类信息的,也可构成犯罪。

   公权机关才是法条的犯罪主体

    该法条主要的犯罪主体是公权机关及像银行这样的“准公权机关”。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做立法解释时,也称法条的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公权”侵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侵犯公民信息方面的罪名,打击的重点是针对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公营部门的人员,防止他们泄露和出卖公民个人信息。

  哪里最可能是信息泄露的源头?

    事实上,国家机关和公营部门的人员才最有可能大量获取公民信息,并且其他公民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往往是从他们手中获得。200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分众无线违规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会又揭露了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以及违法信息,并且出卖用户信息。这些事件都曝露出公营部门侵犯公民信息造成的危害远远甚于一般的公民。【详细

  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不能只针对普通公民

    但是,目前包括警方正在打击的和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都只是针对普通公民,而且涉及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至今没有见到一起针对国家机关或者公营部门的人员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打击的锋芒更应对准公权机关

    这个中原因,大概有二。其一,国家机关和公营部门的人员都是强势部门,他们的博弈能力远远高于普通公民,警方对于打击存在很大的难度,何况,这些部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往往还是组织行为;其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所谓的“国家规定”往往又是这些部门自行制定的,他们可以通过制定规则的权力来规避打击。


   周建平不过是个“二道贩子”

    在此背景之下,“信息贩子”周建平成为“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第一人,就有一点“冤”了——他是苍蝇不是老虎。我们在对周的落网拍手称快之前,至少该问问是谁向周出卖了领导的信息?这些人或者单位有没有受到司法追究?是不是当“领导”成为受害者时,这一法条才会真正“落地”?请注意,该罪的名称是: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公民的个人信息比领导的更应得到保护。 【详细

搜狐评论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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