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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书记发话斥裸泳应更为慎重

海南省委书记的公开表态,既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也参杂了合理性的考量,但从执法规律而言,依然可能造成法治的“负影响”。尤其是考虑省委书记的特殊身份,这番强调必然会对下面的执法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成为执法者的重要指导准则。

  春节期间,三亚大东海出现的裸晒、裸游行为,不仅引来舆论关注,也招致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的斥责。面对这种与中国文化传统不相符的裸泳,罗保铭特别强调,三亚市管理部门要进行劝阻,不听者就带离现场,再不听者就进行拘留教育。

2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三亚大东海海滩向游人发放三亚市政府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公告,劝说游人不要裸泳、裸晒。摄影:尹海明
  2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三亚大东海海滩向游人发放三亚市政府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公告,劝说游人不要裸泳、裸晒。摄影:尹海明

  海南要打造国际旅游岛,自然要向一切不文明行为说不。裸泳、裸晒在域外有的地方可能是正常的,但就目前中国国情而论,不仅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且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省委书记的这番表态,体现出海南的价值立场,也显现出惩治违法的执法导向。

  从地方治理的角度看,省委书记如此关注裸泳这一违法现象,说明其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也显示出地方领导“微观治理”的思维倾向。但是,既然事关执法,领导发话就必须更为慎重,因为不适当的指示,可能对专业范围内的执法行为产生误导,令下面的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事实上,省委书记所说的对裸泳、裸晒进行“拘留教育”并非没有根据,且有劝阻、带离现场等前置处理措施。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情节恶劣”四个字,因为只有构成“情节恶劣”,才能进入行政拘留的处罚条件。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都应当处以拘留。

  一般认为,违法者不听劝阻就可能构成“情节恶劣”,但具体执法则还需要更明确的细则规定。而且,行政拘留作为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其适用需符合谦抑理性,执法人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最佳适配。立法同时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种种情形,以及应当给予拘留而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这些都是具体执法必须考量的因素。一言以蔽之,执法需要处置各种复杂的“具体案情”,绝非可以作“一刀切”的简单判断。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律史上的一桩轶事。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闲极无聊,想到法院审案子解解闷,却在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面前碰了钉子。国王感到不悦,问到:怎么,难道你怀疑我审判案件的能力?如果上帝赐予我的智慧足以统治整个不列颠王国的话,难道你认为我连几个小案子也审不好?不料柯克大法官据理力争,说了一段垂留青史的法学箴言:“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柯克大法官的回答虽是在捍卫法官的职业理性,但其逻辑前提在于:“法律是一门艺术”。正是法律的这种专业性,使得包括国王、省委书记等在内,这些虽然位高权重但实际是非法律职业人, 在面对涉法事务时尤需慎重。

  不可否认,海南省委书记的公开表态,既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也参杂了合理性的考量,但从执法规律而言,依然可能造成法治的“负影响”。尤其是考虑省委书记的特殊身份,这番强调必然会对下面的执法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成为执法者的重要指导准则。如此,过于绝对的指令或许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标准,造成拘留处罚偏离法定轨道或常态范围。

  法律有时就需要较真,一些看似没有问题的言行,往往经不起法律理性的推敲。对于处在法律社会的官员来说,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乃是大势所趋,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涉及法律事务时,首先必须尊重法治规律,懂得运用法言法语。(文/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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