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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评论之三:永别了,劳动教养!

永别了,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一项已存在半个多世纪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一项被舆论和学界广泛认为违宪、侵犯人权的制度,在历经无数次诟病之后,终于走向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一项旧制度的正式消亡,其间凝聚了无数人的心血,值得庆贺更值得铭记。或许回顾这一制度的生命过程,能够获得不少反思性智识和启发,这可能是我们与这项旧制度作最后告别的最佳方式。

  当初旨在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劳教,于1957年8月1日获得了一个法律上的名分。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确立。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实现了由非常态政治斗争手段向常态治安管理手段的转变。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从而开启了劳教制度普遍化适用的阶段。

  在上述简略的立法过程中,不难看出其中的诡异之处:劳教最高的规范依据原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方式而获得了准法律的效力;同样,各地普遍实施的依据本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也以国务院转发的方式而获得了行政法规的效力。这其实透露出其中的立法之硬伤,一项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未能正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制,始终以一种临时性应变的方式维系着制度的运行。

  这种立法的不严肃,直接导致了下位立法的混乱。有数据显示,我国涉及劳教的规范性文件,仅国家层面上就有43部,加之地方相关法规,竟高达120部。混乱的规范之下,必然造成极其泛化的滥用。尤其是随着行政处罚执法日趋规范和严格,劳教几乎成了一个“筐”,从吸毒、卖淫嫖娼到拆迁、上访乃至人事管理,都能见到对违法者劳教的踪影,这种立法与执法的双重不规范,最终将劳教制度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回顾劳教制度,我们明显意识到亚里斯多德所谓“法治”的一层重要概念——法治乃是良法之治。劳教本身旨在为违法与犯罪之间设计出衔接性矫治措施,却渐渐异化为侵犯人权的恶制度,这充分说明:如果没有良法,即便初衷良好的管理措施,也可能变为横亘在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明白这一点,就会看到,废除一项旧制度是很容易的,但要想建构起一项先进而有效的新制度,却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

  不妨再从劳教制度废止的过程来观察:一项旧制度走向灭亡是如何发生的?除了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滥用的问题之外,造成旧制度覆灭的最重要最持久的力量,仍在于民间,在于你我。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动力所在,也是推动诸多制度变革和法治进步的终极能量。

  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从重庆彭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到上访妈妈唐慧案,人们在无数个案中倾注着理性与激情,一次次发起倒逼式改革的“动员”,强劲的舆论压力客观上造就制度改革的成果。实际上,综观中国法治变革过程,很多制度嬗变的力量正是无数个案中攒起的舆论影响力,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到拆迁变法莫不如此。劳教的废止,再次验证了“法治进步乃是众人之事”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

  尊重群众的感受,尊重公民的理性,法治的进步始终离不开人民的力量。废止劳教的决定,恰是回应人民诉求、推动法治进步的体现。这提供了一个启示:同人一样,国家法治的肌体,也需要经常洗洗澡、治治病,那些塑造法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那些维系法治的执法部门,构成了法治肌体的各种器脏,他们是否运转地健康良好、是否患有病症,只有身处法治生活当中的人们才有发言权。正是在倾听百姓呼声的基础上,中国法治才在激流交锋之中始终矫正航向。

  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嬗变,接受了人权入宪的洗礼,中国从执政党到政府再到社会,都构成了法治中国的一部分。而在法治的万里长征中,当若干年后回望劳教制度的废止时,或许如同今天我们回望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的那一刻一样,清除的不仅仅是违宪的旧规范,清洁的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肌体健康;在更大的意义上,它们都见证了中国制度文明进步的力量,折射出上下互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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