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立法规定的事后报告制度被虚设,还是对警察开枪的心理评估或司法审查的缺失,都警示我们应当针对枪支的合法使用确立起足够的保障性机制。
28日晚,贵港市平南县一名警察,酒后在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并开枪,造成一死一伤。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已介入调查。
印象中,我国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不少单位将枪视作“烫手的山芋”,干脆“刀枪入库”,以致遇有恶性犯罪时警察无谓牺牲。为此,舆论呼吁警察在关键时候要敢于“亮剑”;但是一旦发生警察滥用枪支的案件,舆论又会出现急剧逆反的意见。配不配枪,似乎成为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
其实,无论是警察有枪不用还是滥用枪支,背后都折射出执法中缺乏对使用枪支的法治化规制。对何时应当使用枪支,何时不能使用枪支,警察开枪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又该如何严格管理,我国立法其实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无论是这些保障警察执法的授权性规范,还是防范警察滥用武器的禁止性规范,都在实践中未被予以严格落实。
拿贵港的案子来说,先是有公安部的“五条禁令”,警察饮酒就可能被“扒警服”。但这一从严治警的“硬杠杠”,显然在有的地方已变成了“橡皮筋”。就枪支而言,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其中任何一条只要被遵守,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惨案。
2011年同样是在广西贵港,就已发生过民警酒后开枪致群众一死一伤的案件。2009年云南蒙自发生的枪击案,也是民警醉酒后干的。这些案例至少说明,那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枪支管理规范,在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由此,不仅要追究民警个人的责任,同时其身后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领导都脱不了干系。
从根本上实现警察开枪合法化,除了严厉的问责之外,同样不可忽视对警察开枪后心理健康的评估。香港《警察通例》明确规定:凡是警员在执法公务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压力的冲击,如开枪,或击伤、击毙人犯,或身处险境而未受伤害等,须强制上警察心理服务课及接受心理辅导,确认是否心理正常,以便排解心理焦虑及障碍。我们不妨借鉴学习一下香港经验,多重视警员开枪的心理问题。相比而言,无论是立法规定的事后报告制度被虚设,还是对警察开枪的心理评估或司法审查的缺失,都警示我们应当针对枪支的合法使用确立起足够的保障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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