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第八次全体成员会议近日在广州举行。会议议题为“防范和惩治性侵害女童、救助和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对策和措施”。前段时间引发舆论聚焦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也成为会议代表热议的话题。
如果说这之前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主要是因个案而起,占舆情多数的其实是公众的感性认识。那么这次会议上的相关讨论,更多传递出的是理性的思考。为之作下注脚的,是近年来广东省性侵幼女案的具体数据。
如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透露,2011年,全省共立性侵害14周岁以下女童案件193起,破139起;今年1至6月,立案183起,破153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1倍多。
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1708件,在2506名女童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上的占总人数的50.72%,14周岁以下的占总人数的49.28%。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占了65.74%。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多。
性侵幼女案持续攀升的背后,当有其复杂的因缘。视“嫖宿幼女罪”为唯一祸首,并不客观。但毋庸置疑,在所有触发性侵幼女案的原因之中,“嫖宿幼女罪”定是其中之一。
力挺这一罪名的法律界人士,口口声声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比“强奸罪”还要高,但他们却漠视“奸淫幼女”在强奸罪中,通常为从重情节。要比起刑点,也得与“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最低刑期比。
更何况,“嫖宿幼女罪”被列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立法的出发点是基于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权。这实际上让那些偏好幼女的“嫖客”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他们会把这种行为想当然地当做“嫖娼”———在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嫖娼只是违法而非犯罪。和强奸不同,对嫖娼的打击普遍存在“选择性处罚”。基于“你情我愿”式的性交易,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的困难。
设置“嫖宿幼女罪”事实上未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多发。省检察院的调研也证实,性侵幼女案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幼女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以给予小额金钱、物品或其他好处相利诱,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因此说,性侵幼女罪的多发,与“嫖宿幼女罪”这一立法设计当有着紧密的联系。
所以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是要简单地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应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哪怕确实存在所谓的“雏妓”,她们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她们也应与其他幼女一样同等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刑法的修订权在全国人大,广东省有关机关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最终也要反馈到全国人大。事实上,自嫖宿幼女罪入法以来,相关议案提案从未断绝。但这些议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却从未见立法机关公开。
不久前,有报道称立法机关正在就此建议开展调研。但细察消息源,却并不是立法机关所透露。在立法日益开放,公民参与立法谓为潮流的今天,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也需要公开的博弈。希望立法机关对社会关切能够予以回应,如确实已在开展调研,不妨公开调研进展。就像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个案数据一样,这些都是公共资源,也是促进民众深入、理性探讨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重要参考资料。一件大好事,一件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完全没必要悄悄进行。 (作者是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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