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案”始末李途纯生死难关 2008年,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7900万,高息借款5800万,挪用资金3330万,被批准逮捕。株洲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此案。2012年,李途纯被拘押15个月后无罪释放。 家人惨遭公安迫害? 李途纯的亲舅舅高博文割脉自杀,原因是2010年12月31日,株洲市公安局太子奶专案组的两个干警闯入他家里,态度恶劣,要挟他必须老实交待和举报他的亲外甥李途纯的“犯罪事实”,如不配合警方的要求,近期就要将他及全家“关起来”。 创业元老被灌酒死,工作人员致流产李立军是太子奶主要技术骨干。2010年李立军猝死在河南的酒桌上,当时在文迪波逼迫下,要求其要么交代李途纯的问题,要么少回答一个问题就喝一杯酒,李立军无奈喝下数十杯酒后于当场猝死。唐夏燕,原太子奶办公室机要文员。株洲公安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经常传唤唐夏燕要求其交代李途纯是否转移了秘密文件,并威胁其交出所有秘密文件,不然就要被捕。在株洲公安长期威胁下,唐夏燕怀孕三个月的小孩因此流产。以上只是在李途纯一事中,比较典型的几个个例,但已经足以警醒我们,刑上企业家的可怕性。【详细】 |
2008年,太子奶集团董事长李途纯被以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而被公安抓捕,15个月后,他又被无罪释放了。 |
刑上企业家:公安何以敢用死逼迫侦查阶段警察权过大 由于中国的刑事法律立法意图,主要是从打击犯罪人能力加以考虑的,而非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人权出发的。立法上的问题直接
导致现实中侦查上问题更大。这不仅是李途纯案,在有些地方可能还更普遍,更严重。 检察无法有效制约公安 由于警察权过大,本该由检查机关来监督和制约这唯一合法暴力的行使,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要对逮捕进行审查,询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李途纯这个案件中,湖南省检察院已经介入李途纯体检,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取保的情况,株洲公安居然还可以堂而皇之的伪造体检结果,将李途纯的高血压变成了低血压。 |
李途纯被批捕后,太子奶集团的多名普通员工也受到最大影响,严重者怀孕三月而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流产。 |
必须反思侦查制度侦查体制弊病:法、检、公制度设计缺陷如何谴责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在中国没有任何的意义,谁在发家的过程中敢说自己屁股是绝对干净的。他们被公权力硬生生的迫害所包含的制度问题才是需要解决的。从李途纯这个事情,直接反映出了制度设计上的大瑕疵,侦查不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找罪证,而是要抱持着嫌疑人“无罪”的前提,足一的检视证据,以保证没有被误抓误判的。现在的制度结构是极力突出公安侦查的作用,而法院和检察院很难实质性的制约它,原因在于中国的侦查和司法程序是以公安为中心的,公安确定嫌疑人和侦查完成之后,检察院依照公安提供的证据提起公诉,法院依照这些证据进行判决,这种真的结构必须改变。【详细】 法、检、公需要以法院为中心,法院需独立 试看台湾,其司法程序就是以法院为中心的,法院严格检查每项证据,通过威胁、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都将是公诉方的致命伤,而且是公安机关的巨大污点。反观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权限交给了检察院,这是为了在没有公开审理前,检察院用一种姿态否决极少数的案件的证据,以体现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而法院就被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外了。这样设计的结果是:检察院、法院都被排除在了侦查之外,很难实质性的对警方的侦查错误进行纠偏,其实也完全背离了侦查的本来目的。 必须依法处理责任人威胁式、刑讯逼供式侦查在中国有其基础,即使制度到位以后,公职人员就能安分守己。李途纯被关押15个月后,无罪释放,其家人和员工遭受的损害,有些已经无可挽回了。这个事显然不能不了了之,必须要追查相关公职人员的责任,到底在侦查工程中,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家属进行威胁,伪造体检报告阻止其取保,这些行为如果真是存在的,那就必须要加以严惩。在眼下,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成员,其本身就处于强势位置,对其也必须要有更高的追责机制,否则这样的事件还会一次次的重演。【详细】 结语警察对企业家及其家属进行威胁、恐吓以及逼供,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且还有损公安机关的威信力。必须要遏制这类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对企业家威胁、刑讯的问题还会发生。 |
虽然刑诉法有若干保护嫌疑人的条款,但是株洲公安机关在采集证据时,却基本在逼迫、威胁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公安机关简直是自取其辱。 |
责任编辑: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