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有奖”引发争议争议一:接受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两则关于奖励的新闻,一个是“最美妈妈”颠覆了公众习惯的“视金钱如粪土,一己为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朴素英雄主义价值观,让一部分人大失所望;一个是“打九折的拾金不昧”被指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详细】 争议二:削弱贡献或奉献的价值近年来,上至中央,下至各地方,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置了五花八门的奖项,目的是奖励那些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然而,一个普遍现象却是,绝大多数获奖者在获得奖励后,不是心安理得地处置,哪怕家庭再困难再需要钱,也会“第一时间”作出决定,或多或少地捐出一部分奖金来,似乎不这样做,就容易招致社会“贪财”的非议,削弱贡献或奉献的价值,背上沉重的道德十字架。【详细】 争议三: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的激励机制纯属多此一举,原因在于,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而吴菊萍把如此巨额奖金自用,也削弱了她的“最美妈妈”的示范作用。 【详细】 |
最美妈妈的事情也没那么复杂:奖金属于合法所得,捐还是不捐都应该由获奖人自由支配,这于法于理无可挑剔。更何况吴菊萍的理由朴实得让人感动:“我想用来赡养老人、抚育孩子,如果还有多的,就拿来还房子的贷款。” |
奖励机制有历史和生活逻辑报酬请求权很有“历史” 事实上,古代文献中关于财物拾得人应获得报酬的记载随处可见。《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据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报酬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保障 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 |
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的激励机制纯属多此一举,原因在于,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 |
只有认可人的利益 才是真正的进步无报酬请求权不等于“还金有偿” 所谓“报酬请求权”,正当性来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支出了费用”——故而归根结底,其仍是一种遵从“有所出必得有所偿”的逻辑,而全然不是一种针对善行本身的附加奖励;其次,一种空凭道德支撑起的拾金不昧传统,与一种要求回报的拾金不昧新风,其实根本没有高下之分。两者之别,仅在于所处背景不同,前者诞生于信奉人心的时代,后者则发轫于高举市场之手的年代。 做好事有奖恰恰体现人性关怀 拾金有偿的新规也被赞规体现人性关怀,其实,广州新规是一次回归常情常理,它把人还原、恢复为普通人来进行司法建构,而不是把每个拾金者都设定为顶着道德光环的完人。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 松绑激励机制:无碍制度激励向善 所以,长期被遗忘的物质激励手段也应该逐渐掀起盖头了。这本就是社会健康价值体系的必要完善,“最美妈妈”选择自用奖金无碍制度激励向善,相反,广州奖励“拾金不昧”倒是可以为长期以来走了歧途的激励机制松绑。 结语: 社会的进步,必须承认普通人的个体利益,不在道德上对他们做过度拔高。我们都渴望有完人,但世界上没有完人。塑造一个完美的道德偶像,最后会变成意淫。 |
所以,长期被遗忘的物质激励手段也应该逐渐掀起盖头了。“最美妈妈”选择自用奖金无碍制度激励向善,相反,广州奖励“拾金不昧”倒是可以为长期以来走了歧途的激励机制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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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