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施压法院,案件改判政府胜私企凯奇莱在初审和终审中均获胜,但陕西省政府给最高法院发函: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甚至“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最近,该案改判政府获胜。 凯奇莱诉西勘院:私企和政府间合同纠纷案2003,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西勘院)和私企凯奇莱达成了一项煤田《合作勘查合同书》,“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2004年,凯奇莱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2005年,西勘院以这项合同违背省里21次会议有关政策,“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新的合同,将这块矿区的大部分作为配套划给了新的合作公司。凯奇莱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致函最高院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最高院施压。【详细】 省政府致函:“维持原判不利稳定,造成国资流失”相关行政机关希望借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司法权行使的最终结果能符合他们的意愿。因此,不管名称上使用的是“协调会”还是“几点意见和请求”,具体的措辞是“权威人士的认定具有权威性”、“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还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甚至“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都是在劝说人民法院要作出有利于其(或其指定一方)的裁判。而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如其所愿,那么,就只好在司法程序外再想办法,例如通过“协调会”的方式,让不利于己方的生效判决实际“失效”。【详细】 法学专家:司法案件政治化针对发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曾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建议书》指出,“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详细】 |
侯欣一教授:“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
行政干扰审判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国土厅:“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同样在陕西衡山县,在凯奇莱诉西勘院案之前,还有一起樊占飞诉李钊案。北窑湾煤矿是樊河村集体所有,在换证期间,李钊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将以樊占飞为负责人的煤矿划到自己名下,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樊河村提起诉讼并初审终审获胜,但数年得不到执行。最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依据是国土厅的政策和权威人士的意见。(凯奇莱诉西勘院案,败诉方的依据也是省里21次会议的有关政策。) 法院:建议撤诉;政法委:无罪处理社会效果不好 贵州福泉检察院以诈骗罪公诉了蒲、刘两名公民,终审撤销了一审的有罪裁判,并建议检察院撤诉。但是福泉市政府却出面干扰:“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认识是统一的,对蒲、刘二被告人做有罪认定的态度是坚决的。四家班子领导听取汇报后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宜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做无罪处理”,否则“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详细】 |
比如“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等看似事关“政治大局”的理由,都成了高于法律的“至高之法”,还有行政机构的政策文件,也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替代法”。 |
审判独立能hold住吗?法院屈从于行政,难取信于民权力的至高境界,可在无痕迹可寻的瞬间实现其意旨。这样看来,政府需要动用政府公函才能达到的司法翻盘,已然难算成功的示范。但已经被摆平的司法,其实完全可以给予当事人一次哪怕只是形式上的上诉机会:无法切实行使的诉权,一方面透露出行政权力依旧不够自信的底牌,另一方面也只能坐实舆论关于权力与司法的各种揣测———hold不住的司法,除了尽力自救,实在已别无他途。实际上,司法自己都无法明确自己到底是“为谁说话”的情况下,当政府祭出“社会稳定和保护国有资产”这样的“政治正确”的大棒的时候,司法这棵草往哪倒就并不奇怪了。【详细】 法院抗衡的力量不能只在纸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法官受到当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预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虽然可以督促法官的自律,但却无法抵御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强大公权力的某些行政机关的不自觉。一旦行政权力要挑战司法权威,那么法官应该用什么样的力量来制约呢?这或许是这些案子带给我们的最大思考。【详细】 驯服政府权力,不能光靠法官孤军奋战 诚如陕西省政府给最高院的函件里提到的,这份合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那么也应该是追求签订这份合同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失职渎职责任,而不是把政府树立在一个永远不倒、不认错的位置。凯奇莱公司并未有不当得利,不应该成为政府出尔反尔的牺牲者。作为合同的双方都是平等的,这里的私人公司并不是它的行政对象,政府无权以任何理由对私人公司随意毁约,更不能做出强制行为。政府对自己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认识不清,这也是长期习惯了行政统治者角色、无视公民诉权的表现。 结语行政部门除了通过人事、财权来控制法官的命运,影响他们的独立判断以外,那些看似有理的干扰理由才更容易迷惑人心,也造成法官们审判的内心压力。比如“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等看似事关“政治大局”的理由,都成了高于法律的“至高之法”,还有行政机构的政策文件,也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替代法”,法院无法直接推翻这些政策文件,反而还要参照这些政策文件,这就不只是司法一家的问题,也涉及立法和行政的制衡。 |
当政府无视司法公平公正时,靠法官独立奋战是不够的,如果立法能捆住政府以政策代法律的随意性,民意监督机构能对目中无法的行政官员问责罢免的话,司法独立的进程是否会更通畅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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