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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判死,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

残忍杀害两人的李昌奎为何判死缓?

     李昌奎是报复杀人。他先强奸了19岁的女孩王家飞,又用锄头敲其头部致死;他还摔死了年仅3岁的王家红,并勒紧他们的脖子捆绑在一起。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终审却改判其死缓。原因是他有自首情节,对比药家鑫案,一个死缓一个死刑(已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免令人质疑。

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有什么异同?

如何看待李昌奎的自首和赔偿。

   李昌奎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围绕着两个环节是当下争论最激烈的。一个是自首。尽管李昌奎案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并向滇川边界逃跑,在巧家县公安局联合周边县市的通缉下,李昌奎在畏罪潜逃4天后,在走投无路下向四川普格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只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自首。李昌奎案确实属于自首。另一个是积极赔偿。所谓积极赔偿,是向受害者主动提供赔偿,但是李昌奎拒绝赔偿,而是在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下家属变卖物件才给予赔偿,这个积极性是打折扣的。【详细

判不判死缓都有法可依

   尽管如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在终审中,改判了一审判决,将李昌奎的死刑改为死缓。相对比,李昌奎案无论从犯罪动机、作案手段、客观社会危害还是从具体犯罪情节上看,都不亚于药家鑫案。但是,最后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然是“可以”,那么终审法院作出减刑,改判死缓的判决似乎也就无可厚非了。
   那么,相对药家鑫案也有自首情节,为何又不可了呢?从媒体不同介入上看,媒体积极参与了药家鑫案的全过程,让法官感到了舆论的压力;而对李昌奎案的无视,一二审就有了巨大的差别。到底是媒体促成了药家鑫案的重判,还是纵容了李昌奎案的从轻判处?详细

李昌奎案无论从动机、杀死人数、作案手段的残忍还是从悔罪态度上,甚至都比药家鑫案还要恶劣。但判决结果天然之别,从媒体不同介入上,到底是媒体促成了药家鑫案的重判,还是纵容了李昌奎案的从轻判处?

舆论为何对李昌奎改判死缓反应强烈?

   同样一个案件,一审法院说,虽然自首,但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死刑;二审法院则说,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有自首,所以死缓。相互打架的司法判决,再加上死缓基本等于无期徒刑的现实。这一字之差代表的却是生死区别,法官拥有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能不担心司法不公吗?

死还是不死,法官说了算?!

    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或者“必须”,那么面对不同的案件的自首情节,到底是减刑还是不减刑呢,或者到底是死刑复核后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这个权力就赋予了法官。根据刑法67条和慎杀的考虑,法官会选择减刑。
    但是,根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还特别强调: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自首也不一定减刑。那么按照对其他情节的规定,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都足够减刑或不减刑,那两者的巨大差异就难让人信服公正。 【详细

死缓基本等于免死,纵容罪犯

    死刑复核后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尽管罪行都是死刑,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可谓是生死两隔,阴阳两界。因为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最终没有执行死刑,有的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甚至没有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内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了死刑的。
    “死缓”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滥用死缓有违司法公平。而李昌奎案因为犯罪情节太过恶劣,社会影响方面自然激起极大的民愤,相对于已经执行死刑的药家鑫有过之无不及,自然对判死缓饶其一命感到不平。 【详细

程序有漏洞,谁能替受害者说话?

    不仅如此,这次改判是发生在二审中,也就是死缓的判决是终审。如果最高检不提出抗诉的话,这就应该是板上钉钉,无可动摇了。受害者是没有上诉的权利了,也就说司法讨公道的渠道已经到顶。但是,如果判死刑的话,那么在最高法复核的时候,还将会提审被告人,而不再让受害人或者检察院对簿公堂。当然,如果复核不通过,打回重审,尽管体现了慎杀,但也助长了终审法院倾向判死缓,绕过复核,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如此,到底该杀不杀,还是不该杀要杀,那要牵涉到案件本身之外。

尽管刑名相同,但死缓和死刑的差别,却是生与死的区别。在自首可以减刑也可以不减刑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下,法官的任何判断,都很容易引来争议。

媒体监督司法利弊孰大?

    在目前,对自首量刑、死缓等于无期、申辩等漏洞存在下,在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甚至重罪轻判的对比下,每个渴望公正的人自然要发声。

司法独立不是关起门来审判

    李昌奎案、药家鑫案以及之前多起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是不是无容置疑的,媒体舆论参与到对法官审判过程,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是不是就是干扰司法独立?假设李昌奎案,法官能够在将最后的判决书以及整个理由能够清清楚楚公开的话,舆论是不是会更加信服?同样一个案件,一审法院说,虽然自首,但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死刑;二审法院则说,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有自首,所以死缓。法律的适用,成了法院系统关起门来的拉锯游戏。这样如何给人们带来所想象的廉洁、公正的司法? 【详细

法官也是人,审判权不应是特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无论如何神化,法官职业群体都是由人组成的,职业知识的训练并不能提升法官们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良知。在真实的利益面前,道德和良知必须要由更坚实的制度来维护。只有让人民民主有序地而不是无序地融入人民司法,通过人民陪审制,人民参与法官选择制,人民参与法官监督制,审判过程彻底公开制、新闻媒体自由公开监督制等系列制度来保障。 在西方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在英国,法官的权力也是被看作一种统治权,也必须被衡平。【详细

媒体监督和法官独立是种制衡关系

    药家鑫案,有人说是媒体和舆论的狂热,害死了他。李昌奎案,人们说,媒体和舆论当初的冷漠,导致了终审对罪大恶极之人的纵容。聂树斌、佘祥林案都证明了司法职业化的病症。在西方,司法是第三权,而媒体是第四权。一个接近民众的选择,一个接近技术性的治理。法官的独立性在于抵抗媒体或舆论的狂热,仍保持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其必备的职业道德。但这并非是对媒体隔离,反而要向媒体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接受媒体监督。尤其是,当存在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和法官自由裁量过大的情况下,更要用媒体或舆论来制衡,因为媒体权和司法权都是为了人民的治理、公平和正义。【详细


面对法官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媒体有必要给予监督。法官也是人,是人掌握的权力,就不应无所制约。法律代表着稳定的民意,舆论代表着临时的民意。二者要制衡。

责任编辑: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