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唐慧的律师表示,这个判决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而唐慧也表示,“还算公正”。(7月15日中广网)
这样一个终审判决结果,诚如唐慧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这种“进步和意义”,显然不仅在于唐慧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上,该判决在此前唐慧被劳教问题上“还了她一个公道”。而湖南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意味着此前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所做的劳教处罚,不仅属于“违法侵权”,而且“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我们顺着“唐慧劳教案”和她作为“上访妈妈”的特殊身份和背景进一步追溯,又不难发现,上述终审判决所具有的“进步和意义”以及“公道价值”,其实也并不仅仅止于“劳教案”,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给予这位历尽艰辛饱经磨难的“上访妈妈”和她遭遇痛苦和不幸的女儿一个“公道”。众所周知,唐慧此前之所以被错误劳教,是因为所谓的“闹访、缠访”;而她之所以上访,又是因为作为母亲的唐慧强烈希望其11岁女儿“被逼卖淫”一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现在,在“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发近7年之后,在该案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之后,由此衍生的“唐慧劳教案”,也得以以“上访妈妈”胜诉的公正公道结果而告一段落,其中所不断累积、昭示出的“进步和意义”,当然不仅只属于唐慧劳教案,也属于围绕“上访妈妈”的整个系列事件。
进一步站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角度看,这种“进步和意义”,显然不仅属于唐慧个人,更属于每一个希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人们。这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日前强调的,“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对于“唐慧案终审胜诉”所带来的“进步和意义”,在欣慰的同时,我们更应充满期待,期待这种“进步和意义”不仅局限于个案,而是能不断累积贯穿于每一个“上访××”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因为对于构建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来说,“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永远都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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