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二审昨日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宣判,媒体一致宣布“唐慧胜诉”。“上访妈妈”唐慧本人认为,“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其代理律师也劝她放下过往,回归正常生活。
二审判决认定,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唐慧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业经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其效力追溯至永州市劳教决定作出之日,这意味着永州市的劳教决定不具法律效力。鉴于对唐慧的劳教已执行9天,永州市劳教委应依法对唐慧作出国家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唐慧案作为一个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民告官案件,公众和舆论普遍期待一个圆满的结果,是非得到厘清,正义最终实现。但唐慧觉得“相对公平”,公众未必产生同感。唐慧非常较真,可是公众更较真。唐慧从陷入所谓“永州幼女卖淫案”迄今已近7年,现在她身心俱疲,很想“回归正常生活”,而正义永远只有最高标准,否则就算不上正义实现。
法院判决,必然地含有对适用法律条文及其原则的阐释,在这种意义上,判决应该是对全社会的一次生动普法。唐慧案,具有全国影响,如果不能帮助大家厘清其中是非,那实在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在唐慧案“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背后,其实是法院对永州市劳教委所作劳教决定是否违法的含糊其辞,很有技巧地回避了其中的大是大非。法院坚持认为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又沿袭了湖南省劳教委对永州市劳教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虽然二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否违法,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唐慧案是否算得上正义实现,实际上涉及到正义大厦下更基础的东西,比如公民有没有权利上访、劳教制度是否合法。如果一个人遭遇不公不义,我们在制度上不允许上访,他将如何表达自己对正义的诉求?权利必须得到救济,而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唐慧案的判决,必须告诉人们该怎么做。
我们现在所深感忧虑的是,在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上,某些官员、法官与普通人民之间存在一条堪称鸿沟的裂缝。民众遭遇不公,自然就会追求正义,而某些官员却希望把顺从、麻木不仁、忍耐的旧道德强加给他们。稳定是发展的前提,而稳定应当是正义之上的稳定,但某些人眼中的“稳定”,却是民众认命并甘于吃亏。
如果唐慧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又如果在“永州幼女卖淫案”发生后就使正义得到实现,她还会上访吗?既然“永州幼女卖淫案”当初阻力重重,没有唐慧上访推动就没有现在的结果,那她的上访不仅“事出有因”,而且有宪法条文可依。民众和舆论同情她,支持她,其中体现的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正义观念。
现在唐慧案结案了,它必将触及人们的法律信仰,公众将由此摸索正义实现的现实路径。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打死,数月后收容遣送制度即被废除。唐慧案能否推动什么,目前看实在让人难言乐观。不管结果如何,今天的民众对正义有着相比过去更高的标准,人们不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任何人单方面挤压,这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