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提要:唐慧案,是法治进程中进步与落后激烈博弈的产物,是社会正义和公权滥用较量的缩影。因此,唐慧的胜诉,不仅仅是唐慧个人的告慰,更是中国法治的告慰。这个告慰具有广泛、深远的正能量。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西风
昨日上午9时,湖南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宣判,唐慧胜诉。
听到这个判决,唐慧哭了。我们知道,这次的流泪,和以前无数次的泪水不同。以前的泪,是辛酸的泪、屈辱的泪、失望的泪,而这次的泪,更多的是委屈释放后的泪,是重负卸载后的泪,是不幸被告慰的泪。
唐慧表示想回到正常的生活,以前放不下的东西都能放下了。这是一个底层妇女真实的心境,是一个经历艰难抗争终于讨到说法的普通人的告白。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过高地把这次判决看作“弱者的胜利”。唐慧得到的,是本就不该失去的社会正义。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唐慧做出了不屈的努力、承受了巨大的煎熬,而且受到全国舆论长时间的聚焦,其个人身心的付出和社会成本的不可承受之重,使这份迟到的正义显得“价值存疑”。
这样的胜诉值得吗?连年的上访,被羁押劳教9天,疲惫不堪的复议申请和一诉再诉,换来的是2641.15元的赔偿和“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终审判决,以及一条“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遗留尾巴。唐慧果真得到了她所期盼的一切?
我们可以在唐慧案的终审判决前面,加上一系列主观的定语,如“廉价的赔偿”,“打折扣的胜诉”,“体面的败诉”,“息事宁人的判决”等等。确实,就其一点,上述的判断都有着一定依据,也足以引发人们的思考。
对于国家赔偿,唐慧本身诉求就很低。不到3000元的赔偿金,或许只损失劳教委的一顿酒宴。如此“廉价”的国家赔偿,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期待,无形中构成一种侮辱。“国家赔偿制度必须改革”于是呼声四起。
相比较公民个人的“违法性”,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性”危害不知要大多少倍。但是,永州劳教委的违法成本,相较于唐慧个人的代价,又不知要低多少倍。谁会为公权力的“违法性”买单呢?说劳教委“体面的败诉”,也没有错。
唐慧执意要求一个郑重的书面道歉,这是公民个人人格权的觉悟,是公民对尊严的死磕。但这个小小的要求,在公权机关的面子面前,实在缺乏分量。唐慧的胜诉,因此确是“不完全”的胜利。
终审判决各打五十板,是政绩式的维稳,而非法治化的维稳。息事宁人的判决,或许本来就是预设的结局。
但是,我们看到唐慧说出了“这是我的期盼,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公正”这个词,从“上访妈妈”嘴里说出来,具有特殊的意义。唐慧案的公正性,任何外界都无权界定,必须有唐慧本人的感受。每一个公民对所涉案件的公正感,是法治公正的基础,也是法治公正的体现。
唐慧案,是法治进程中进步与落后激烈博弈的产物,是社会正义和公权滥用较量的缩影。因此,唐慧的胜诉,不仅仅是唐慧个人的告慰,更是中国法治的告慰,是公民精神的告慰。这个告慰具有广泛、深远的正能量,将引导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明天。
唐慧是伟大的,因为她本来可以得到更大的“私了实惠”,但是她放弃了。她用自己的放弃,赢来了劳教制度的改革契机,换来了公权力的“深刻反思”。她用她的经历,告诉人们:坚持对法律的信任,比什么都重要。唐慧的胜诉,是“无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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