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几乎所有媒体都以“唐慧胜了”作为标题报道了这一判决,唐慧本人也“基本平静”,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件案子算是“完了”,但从舆论和民意的角度来看,也许是另一个开始——从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量,到“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表述,都给舆论以太大的抨击空间。在新闻的跟帖后面,“一口小酒钱就彻底打发了你人生宝贵的近十年时光”;“近乎于侮辱价格的精神抚慰金”等说辞已不绝于耳。这原本可以在N个月前就以相对平和的方式结束的案子,势必会再一次掀起舆论的关注度。虽然,这种关注度是有些人不愿意看到的,但让人搞不明白的是,不愿意看油锅炸响的人,为什么总要把水往油锅里泼?
有人说,唐慧案从始至终,都是媒体和网络在主导和推进。直至进行到现在的阶段,也很少看到司法界占据主导地将此案向积极的方向推进。总体感觉,是媒体推着司法,在扭捏地朝着它不愿意看到的方向前行。参与此案的各级司法机关,把一次本可以长痛不如短痛的事情,挤牙膏式地拉长成了一个绵长而尴尬的麻烦。而他们最大的苦恼,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件事,并凭着各自的善恶观,做出了并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的判断。
事实上,无论怎么判决,围观的人们在心中已有了自己的裁决,有些基本人伦底线是不容违逆的:第一,一个母亲在未成年女儿被逼迫卖淫这一惨痛事件发生后因激愤产生的痛苦被漠视了;第二,有关部门不仅漠视了受害人的情感,还对因漠视而激起的愤怒进行了误读;第三,在误读的前提下,对当事人采取过激式的“维稳”,甚至不惜动用包括“劳教”在内的措施对付当事人。而其最终结果,是当事人由受害人变成“受迫害人”,人为地树起一个弱者被欺负的典型形象,这个形象,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而这种逻辑走向,也正好是许多个案变成影响力巨大的奇案的发酵过程。
从法律程序上讲,唐慧案结束了;从理论上讲,唐慧算是“胜”了。这“胜”有多惨烈和凄凉,也许只有她知道。但这个案子注定是要写入历史的,如同此前许多案子一样,它们像细胞一样,记录着我们社会往前行进过程中的曲折度。唐慧并没有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得理不饶人,且开出一个让人惊叹的赔偿价格。作为一个在全社会引起如此震动的案子,她所受到的伤害,开出什么样的精神赔偿损失也是无可指责的。因为那里面包含的,是一种杜绝再犯的警示,这与我们每个人的尊严甚至存亡都有关系。我不会认为,向唐慧支付小额的1000元精神损失费,是保护国有资产的行为,相反,我认为那是对受害者尊严的一种漠视,其潜台词是:这事很容易摆平,很便宜。
但是,这件事真正需要“摆平”的,并非是唐慧一个人,而是千千万万个关注着此案,并期望从中看出法治建设信心的人们,他们早已凭着自己的是非观,在心中做出了判断,这判断与法院最终的判决无关;但法院的判断,如果与他们的判断有距离的话,这距离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走向。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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