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唐慧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641.65元予以支持。
“上访妈妈”唐慧已成为一个公民追求法治进步的悲情式人物。不管过程如何,唐慧总算是胜诉了,这个用7年的时间,执意要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妈妈,用自己不懈的坚持和对正义的渴求,终于等来了一纸相对公平的判决。“这是我的期盼,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听到判决后,唐慧哭了,并表示想回到正常的生活,以前放不下的东西都能放下了。很难想象,是什么样的不堪重负让这位坚强的妈妈感到身心俱疲,从而在等来胜诉的那一刻就表示出想结束这一切。
从法治意义上而言,唐慧的胜诉,也彰显了些许社会的进步。从湖南省高院邀请媒体记者旁听二审,到二审判唐慧胜诉;从社会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到公民个体面对劳教制度的胜利,这些点滴进步都可写入中国法治史册。难能可贵的是,不管唐慧有多么痛恨女儿所遭受的种种不公,也不论她对自己所受劳教处分有多么的不服,在维权过程中,她都表现出了一个理性公民依法诉讼的法治素养。当每一个个体都能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深深植根于内心,这才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最大源泉。
然而,在唐慧寻求正义的历程中,我们也看到,中国的法治和司法正义仍然还须不断进步。这从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可窥出一斑,对唐慧的经济赔偿都予以支持,可是对书面道歉申请却以没有法律条款为由予以驳回。这本身就令人费解:既然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申请,就表明永州劳教委对唐慧作出劳教的决定有误,既然有误,就该对受害者道歉,可是为何永州劳教委宁愿花10万元让唐慧撤诉,也不愿对其书面道歉呢?难道让公权力在个体面前承认错误有那么难吗?而且以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为由驳回这一申请,也很难令人服众。事实上,坚持要求永州劳教委向其书面道歉,这才是唐慧的主要诉求所在。当这一申请被驳回,唐慧的所谓胜诉已是大打折扣。
唐慧案的更深层意义还在于,倘若唐慧没有被“上访妈妈”的称号所标记,倘若没有社会舆论对唐慧案的极大参与,唐慧还能胜诉吗?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有唐慧那样的坚持和韧性,也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像此案一样获得社会如此高的关注,更多的普通百姓,面对权力机关,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更多,但最后也许并不能等来正义的阳光。以此而言,唐慧案的胜诉,也仅仅是个案的微不足道的胜利,并不具有多大的标本意义。法院二审后,永州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表示,“要从唐慧的案件进行一个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一定要避免今后类似的情况再发生”。然而,我们真的敢确言,下一个唐慧一定不会出现吗?没人敢拍胸脯保证。
法治进步体现在每一个判例中,体现在权力机关面对公民个体时的法律敬畏中。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有换位思考的思维。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异化为可以左右一切的魔力棒,更不能把司法正义变成维稳的工具,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公平享受法治的进步,这是唐慧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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