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所诟病的“临时工”执法现象有望在广东销声匿迹。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近几年,临时工暴力执法、乱执法事件时有耳闻,在一些执法事件中,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雷人雷语的也是“临时工”……而事发后,临时工又往往成为“替罪羊”的代名词,特别是在一些执法纠纷中,“临时工”很容易被拿来作“挡箭牌”,成为最后的责任人,等到问责时,执法部门一句轻描淡写的“已辞退乱执法的临时工”,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临时工到底应不应该有执法权?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都打起了“擦边球”,纷纷聘用临时工代替执法,比如说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辅警等,于是在很多城市形成了一种执法怪象:这些本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很多时候却冲在了执法的最前线,光明正大地行使起了执法权,戴着一个象征身份的袖标,就可以随意没收小贩的东西,就可以给违章停车的贴罚单。由于这些临时工拥有事实上的执法权,而又缺乏相应的责任,权责不对等导致乱执法现象频频发生,执法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明知道放任临时工执法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何执法部门仍愿意聘用临时工执法?答案很明显——用工成本低,管理成本低,既可以当廉价劳动力用,出问题了又可以“背黑锅”,这样的临时工自然讨用人单位喜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东要杜绝临时工、合同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执法,既是对当前执法乱象的整治,也是对执法部门乱下放执法权的约束,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其实在广东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都出台规定禁止临时工执法:重庆市从去年4月就禁止临时工申请执法资格;黑龙江省去年也出台规定,临时工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昆明市从今年7月起,临时工禁止参与执法。这些都是对执法乱象的理性纠偏。
非法定的人员本来就不具有执法权,这是法治题中应有之义,禁止临时工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必然,是进步的表现。由于临时工执法现象存之久矣,且受到一些执法部门的欢迎,禁止起来并非易事。从善治角度,窃以为应该给公众赋权,明确告诉公众,可以对临时工执法说不,并开辟通道,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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