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洪,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三年前在天涯论坛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 这把伞好怪哟”,结果出现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框,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彭洪随即被处劳教两年。如今,被释放的彭洪正试图为自己重证清白,向在劳教期间出生的女儿证明——爸爸不是坏人。(9月5日《青年时报》)
相信有不少人看到这个报道,都会像笔者一样,不由自主地朝自己电脑屏幕的右下角瞄上一眼。过去常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实际上,有人却知道你的一切。一个随时会弹出的让人“去网监部门自首”的对话框,究竟意味着什么,每个人心里都十分清楚。
这种监控方式确实有点诡异和夸张,随后发生的一切则更加荒唐——仅仅转发了一幅漫画、加了一句点评的彭洪竟因“诽谤”被劳教两年。但问题是,他诽谤了谁?按照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诽谤”他人并不需要劳教,更何况,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民都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且“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一位平日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仅仅因为转发一幅漫画就要被劳教两年,那么,这种“因言获罪”的门槛未免太低,以致人人都随时可能陷入“被劳教”的恐惧。
此事将舆论矛头再一次引向了备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前段时间,因替女儿“讨说法”被劳教、在舆论关注下又被撤销劳教决定的唐慧案,让我们见证了劳教制度如同橡皮筋一样的弹性,如今,彭洪的离奇遭遇,则向我们证明了劳教制度的极端随意和毫无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这是通行世界的司法基本准则。但是,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却由公安机关“自侦自审自判自执”,几乎无法监督和制约,甚至到了随心所欲的程度。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但劳动教养制度却可以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判,没有一审二审,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劳教制度不是法律,却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4年之久,成为事实上的“法外之法”。
毫不避讳地说,这些年来,诸多夸张离奇的劳动教养案件 ,背后几乎都少不了地方政府的身影 ,在某种程度上,劳教制度甚至已经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绕过正常司法程序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条捷径。这是一种可怕的倾向,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迷恋和依赖,就是对法治和文明的背弃。
现代法治社会决不允许一个游离于正常司法体系之外的“ 法外之法”存在,劳教制度必须彻底回归法治轨道。如今,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地正在陆续推进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负责。希望这种试点快速在全国推广开来,从而彻底抹掉劳动教养制度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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