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先行垫付600万替两个朋友买官被骗,其中一个朋友官至辽宁省厅长,谋求副省级职位。诈骗王先生的嫌犯邹焰焰已经受审,据知情人分析,王先生打算一人扛了,把买官的朋友说出来没有意义,私下里怎么给钱也与本案无关。(8月2日《新京报》)
600万元,显然不是个小数目。我们固然不应对王先生的财产来源做有罪推定,但因其“想买官”是确凿的事实,因此,尽管“私下里怎么给钱与本案无关”,但“把买官的朋友说出来”显然又不是真“没有意义”的事情。
既然是有官员想要买官,就不能因结果未曾得逞而对买官的情节忽略不计。2002年,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2008年,中纪委、中组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于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吊诡的是:一方面,买官卖官一直未曾禁绝,另一方面,各色“卖官一览表”上,买官者往往以“某某”代之,即便卖官的官员倒了,买官者却常常安然无恙。在司法监察的逻辑里,理应不放过任何买官卖官的蛛丝马迹,既要依法惩处卖官者,同样不能放过买官者。不然,打击权力倒卖就始终是“长短腿”。
600万元,替“两个朋友”买官,如果此事是当事人杜撰,那就归于简单的诈骗;但如果不幸是事后真言,公众自然要追问:出600万元要为谁买官?——所谓“厅长”是哪位?更重要的是,如此巨额的买官款项,如果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不免令人联想权力寻租的结果,更直接的问题是,买官款清白吗?
好在这是一场闹剧,但闹剧的背后,依然有值得慎思的问题:如何完善用人公平机制,如何打击买官冲动与卖官行径——法律与制度当有更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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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把买官的朋友说出来,怎么能说“没有意义”呢?意义太大了, 大到不用细说了。某厅长、某副教授是否托王先生“买官”,光听王先生一个说“没有”不行,还要听某厅长、某副教授自己说说。等到有关部门开始查了,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详细](中国经济网)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肯花500万巨款为朋友买官,一旦买官成功,他所得到的回报恐怕远不止500万。而且,很有可能连这500万元的买官钱也是“托朋友的福”赚得的巨款中的一部分,花钱为朋友买官不过是投桃报李之举而已。一个更让人好奇的问题是,这位能让朋友心甘情愿花500万巨款买官的厅长,其到达厅级的晋升之路是不是也是金钱铺就的呢?[详细](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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