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农妇黄满云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6月29日《华西都市报》)
以“抢吃政府食堂饭菜”的罪名拘人,这未免雷人。事实上,不过是农妇黄满云和25名村民去镇政府咨询问题,到了吃饭时间,黄满云就带领大家去镇政府食堂吃自助餐,并且事后全额支付了饭菜钱。村民花钱吃饭,食堂卖饭收钱,这样的行为,怎么和“抢”字沾上边了呢?
如果说村民们的吃饭对镇政府带来了影响,也不过是因为食堂准备的饭菜有限,被村民吃了以后,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无饭可吃,只好去外面餐馆吃饭。即便如此,村民们的行为,和“抢”也没有什么关系啊。
进一步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偶尔去外面吃顿饭,又怎么严重影响镇政府的正常秩序了?村民们在整个吃饭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怎么到了当地派出所这里,就成了民众抢光食堂饭菜,扰乱政府秩序呢?
说到底,村民们的祸端,不是因为吃了镇政府食堂一顿饭,而是有些地方官员头脑里的官本位意识,如果任由这些官员胡作非为,公民权利岂不要岌岌可危?
相关评论:
农妇到镇政府食堂吃饭被拘留 太离谱
农妇一没偷,二没抢,事先有约,吃饭付费,这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又何来“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之有?如果农夫不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打招呼,去抢饭吃,造成镇政人员没饭吃,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多少倒也说得过去。可农夫光明正大地到食堂吃饭怎么就犯法了?而且还属于“情节较重”的处罚。如果按此逻辑推理,政府工作人员家里来了亲戚朋友到食堂吃饭,饭不够,那么他们是不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详细](四川新闻网)
“农妇吃光食堂饭菜遭拘留”于法有据吗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中,并没有提及黄满云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原因也许是黄满云确实没有其他违法过激行为,也许是即使有什么聚众行为也不便表述在决定书中。可是,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断章取义,那么这份处罚决定书至少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两条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详细](南方报网)
政府的饭不要乱吃
去镇政府"咨询"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便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顿饭为她带来的却是15天的拘留和一场官司。姑且不论黄满云被判得冤不冤,胆敢率众去扰乱"官老爷"们的肠胃秩序,使政府担着"延误国事"的风险为他们解决问题,已经是"很不应该"的行为了。而无论她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拘留15天是否违法,这"一顿饭"背后的问题已经足以让我们深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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