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某些地方政府太善于用解释问题来代替解决问题了。他们一解释,就说明问题存在是合理的,因而是可以原谅的,就是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解决问题反而变得遥遥无期。
“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上海市一家国有企业的退休高级工程师吕胜美,这样评价当前的退休职工丧葬补偿费发放制度。
又是一个“同命不同价”。作为中国人,我们过去已经知道了一个“同命不同价”,这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死亡者的户口性质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标准,从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在这个“同命不同价”说的是丧葬费标准———如果死者身份是企业退休职工,他的丧葬费标准是去世前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就是只拿到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偿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上述两种“同命不同价”都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的,是把死亡者按照户口和人员性质,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赔偿和补助标准,直接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人为制造不平等,造成对一部分人的身份歧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推进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这种错误规定遭到了社会的一致反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毫无根据的规定?有人向我们解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1995年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制度社会化改革后,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相关政策归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一直未纳入改革范围,其政策制定权还在人事部门,部分地区也有民政部门的参与。一代人中的两个不同群体迥异的待遇,就是在这种谁都不管谁的“双轨制”中形成的———原来是政出多门。
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满意吗?特别是广大受到歧视的企业退休职工,你们满意吗?真的是劳动保障部门不知道人事部门制定的政策不同?这样的解释鬼都不相信。更重要的是,解释问题的由来已经毫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明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什么时候解决?难道就因为事出有因,它的存在就是正确的?一部分人就该继续被歧视下去?
我们某些地方政府太善于用解释问题来代替解决问题了。他们一解释,就说明问题存在是合理的,因而是可以原谅的,就是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解决问题反而变得遥遥无期。然而吃亏的是老百姓。人身损害赔偿上“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前最高法院院长去年就说了马上出台新规,至今不见下文。还好,对于丧葬补偿金标准上的“同命不同价”,新闻告诉我们:大部制的改革让吕胜美等人看到了一些希望,关于双轨制的具体问题可能还要到整合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开出的还是一张无兑付时间的“支票”。我们希望看到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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