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告。9月4日彭宇案审判宣布: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彭宇要支付徐老太四万多元人民币…… |
司法裁决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的作用是有限的、有条件的,我们不能将这种作用无限地扩大:并非每一种案件、每一个个案的司法裁决都具有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的作用。事实上,社会道德的沦丧与缺失有着复杂的原因,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仅仅依靠司法对个案的裁决是远远不够的。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媒体的哗然,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为彭宇鸣屈、指责法院判决的荒唐。
笔者以为,“彭宇案”仅仅是一个民事案件而已,而企图以个案挽救我们社会道德的沦丧、提升我们社会的道德,是民事诉讼和法官不能承受之重。在这起案件中,法官依靠“常理”也好,依据“证据”也罢,仅仅是在无法查清“真相”的情况之下,依照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裁决而已。即便是按照反对法院以“常理”裁决的观点,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就能够证明彭宇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救助原告么?如果我们将挽救道德沦丧、提升社会道德寄希望于“证据不足”的“事件”之上,目的能够达到么?
同时,由于我们已无法得到“真相”,就不能完全排除原告确实系被告撞伤、被告的各种抗辩仅仅为了逃避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如果说原告确系被告撞伤,但法院却以证据不足而免除了被告的责任,这对于原告公平么?按照批评指责法院裁决的“常理”,对法院的裁决同样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的裁决使得“见义勇为”这种美好的道德风尚沦丧为肇事者规避法律、道义双重责任的工具!如果我们的社会将对道德沦丧的挽救、对社会道德标准的提升,寄希望于这样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挥舞起“道德”的大棒,当原告确系被告所撞而法院裁决其败诉的话,我们将置原告于何等境地呢?
笔者并非认为鼓楼区法院的裁决一定正确,笔者以为,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司法裁决除公平地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另一重要作用就是为一般的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但是,司法裁决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的作用是有限的、有条件的,我们不能将这种作用无限地扩大:并非每一种案件、每一个个案的司法裁决都具有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的作用。事实上,社会道德的沦丧与缺失有着复杂的原因,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仅仅依靠司法对个案的裁决是远远不够的。笔者也不排除“彭宇案”的一审裁决经过媒体的炒作、批评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但同时,我们切莫将这个判决的负面影响无限地扩大化、绝对化:首先,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仅系一审判决,其本身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对待道德问题,犹如北岛先生的名句“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那样,即便是法院裁决生效后,也不可能对社会道德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事实上,一些媒体将挽救道德沦丧与提升道德标准寄希望于一起无法查明“真相”的民事案件,本身就凸现出社会中一些人的浮躁心态。
(作者供职于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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