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南京人彭宇称自己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老太太告上法庭。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宇赔45876元。判决书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浏览法官的判决书,我们发现,法官把彭宇所有对老太太有利的行为,都按“常理”做了恶意的揣测。比如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法官认为这正说明是他撞倒了老太太,否则这一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到了医院以后,彭宇掏出了200多元钱替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法官也认为,这一举动证明了他就是撞人者,理由是“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如此等等。
这样的判决会对彭宇产生什么影响?笔者也按“常理”推论一番:彭宇是不是那个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无非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他撞的;第二,不是他撞的。而无论是不是彭宇撞的,他从法官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决不能做好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快速地离开现场。
其实,何止彭宇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关注这一案件的人,恐怕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可以预期的是,这个判决一出,我们的社会很可能会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人们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将更不敢伸出援手——因为今后一旦出现类似纠纷,你的一切善意的行为,都可能会被法官当成是有恶意的动机。
严格说起来,按照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老太太向彭宇索赔,就得先证明是彭宇撞了她,而且给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法官在老太太无法拿出证据,并且没有证人为她作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如此判决的。
再者,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所谓“影响性诉讼”,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制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因此,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制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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