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法院判其赔四万。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派出所不提供关键的证据,证人证明小伙子无辜,媒体采访时老太太态度傲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吴思先生曾提出一个“潜规则”概念,意指“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轰动南京的“彭宇案”以这样一个结局告终了,实在让人如鲠在喉。在我们这个底线频频失守的社会,不惮以最大的善意去推测一个年轻人的勇气都没有、不惮以最大的善意去捍卫一种德行的信心都无法建构,司法之手,再次把社会生活的"潜规则"显性化得让人胆战心寒。
小伙子彭宇究竟是撞倒还是好心扶起了老太太?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决也没能说得清,到是判决本身疑窦丛生:首先,我国司法界也早就倡导“疑罪从无”的标准和“无罪推定”的原则,换句话说,理由证据不充分即是无罪,以往,曾经宣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现在的诉讼制度则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当然,民事诉讼可以讲究证据链,但是“谁主张、谁举证”的道理还是适用的,何以把举证“未曾碰倒当事人”的责任强加给被告彭宇呢?其次,当初大家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竟然以“装修”为由而宣告“不见了”,到是身为警察的原告的儿子拍到原始笔录,那么,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不值得质疑吗?
如果说以上还属于民事诉讼的法理纠结,那么,更让道德舆论惊讶的是,判决书里多处提到了“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等说法:“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就差说得更一步到位了:按“常理”,我们怎么可能去救一个倒在地上的老太太呢?多么可怕的常理。原来法院客观而理性的“常理”就是公民救人是“有限”而有“边界”的,太傻、太无私,简直就可能是犯罪。为什么,我们的常理不是见义勇为的常理、不是舍身取义的常理呢?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是至善的法律。一份司法判决,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是非定论,更是对社会道德的一次强化与浸润。当法律以最恶的常理来揣测一个公民的作为,则法律究竟是以“惩恶”还是“扬善”为价值旨归呢?
当我们的常理越来越不象常理,最后的最后无非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潜规则因“常理”而成为我们甘之如饴的显规则,维系强弱双方平等互动的规则不断弱化,强者变得越来越蛮横和霸道、弱者日益被剥夺和边缘。于是,不“黑化”不成活。不救人,反而相对获益;不帮人,反而不至倒霉。据说在西祠、凯迪等网上论坛,都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无论结果如何,这也许是比判决更让人温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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