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个判决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网上力挺彭宇的人很多,几乎形成一场针对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道德审判”——尽管彭宇是否真正属于“见义勇为”,我们尚且不得而知——但网民们抓住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以及鼓楼区法院判决书的个别理由不放,大有要将判决颠覆之势。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这一点引起人们的争议最大。客观地说,在我们目前的社会风气下,一般人的确不会送老太太去医院,所以,在概率上讲,法官从“常理”分析并没有什么错。当然,如果说法院仅仅凭这一点来判案,也许太草率了。但是,被道德热情煽动的人可否注意到法官那种常理分析并非判案的主要证据,我们是否有耐心看完判决书的各个细节,来分析整个案件的判决能否通过。
法官认为彭宇是撞人的人,首先是因为老太太是被外力撞倒而不是绊倒或滑倒,双方并没有异议,而彭宇又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其撞倒老太太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事发后,当时城中派出所对其进行讯问、调查,根据城中派出所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认为是老太太撞了自己。因此,在这一判决中,并不能完全说法官随意判案,或者仅仅依据所谓的“常理”来判案,常理推断仅仅是一种佐证而已。
当然,彭宇也提交了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但请注意陈某的作证内容是:“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这就是说,证人并没有看见彭宇是否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是他人撞倒还是彭宇撞倒,至少证人陈某不能讲清楚。我不知道挥舞道德大棒的网民们是否会关注这么一个细节。
还有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彭宇在法庭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法官因此认为“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这个说理是能让人信服的,当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告上法庭时,按照情理与法理,马上就会提出其是见义勇为,何以在第二次庭审时才将这一理由说出?这不能不让人怀疑他提出的动机。
在彭宇案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找出几点对彭宇有利的证据与说法,并不困难,困难的是我们能否综合分析整个案情,关注更多的细节而不仅仅是那些支撑我们判断的细节,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