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校园性侵案频发,广州市拟立法规定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25日在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二审,新增“防性侵教育”内容,但其执行力度遭到质疑。(《广州日报》6月26日)
以笔者目力所及,这应该是防性侵教育首次被纳入地方性法规。对此,部分网友有不同看法,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免于被性侵主要有赖于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严惩,“强奸幼女者一律斩立决,看谁还敢作奸犯科!”
现行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失之于“怀柔”,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在强奸罪之外又另设所谓“嫖宿幼女罪”,模糊了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再比如,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至于在罪名认定和量刑尺度上不够统一。近日安徽潜山县某小学原校长杨启发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即有民众质疑量刑过轻,此前几乎同样的犯罪行为有被判死刑的先例。
然而,对于性侵幼女这种有可能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永久性伤害的犯罪行为,事前防范的重要性永远要大于事后惩治,因此防性侵教育绝对不可或缺。恰恰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存在致命短板。日前有媒体调查表明,近四成中国家长根本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学会防性侵;而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性教育要么是空白,要么流于形式,更遑论“防性侵”。
杨启发性侵多名小学女生,时间跨度长达12年,固然是因为这个披着人皮的禽兽校长心理变态、色胆包天,但孩子们不知“性侵”为何物,以及遭遇侵犯时手足无措,也是作恶者肆无忌惮的一大诱因。这些被性侵的小学女生,要么懵懂无知,事发时完全不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要么只知道害怕,屈从于校长的淫威,不敢把真相告诉同学和家长。试想,若孩子们对“性侵”有一点最基本的认知和自我防护意识,杨启发就不会屡屡得手,更不可能顶着校长的光环行禽兽不如之事长达十多年而不被发现。
广州市首次将防性侵教育写进地方性法规,正是意识到了事前防范之于遏制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重要性,相当于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防性侵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非可有可无。诚然,“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这样的文字表述看上去比较空泛,并且因为缺少实施细则而让人担心它的执行力,但至少从法律角度明确了,防性侵教育这件事情必须要做。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尤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告诉人们怎样去做,如何执行这条法律,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事情。
学校怎么教会孩子抵制色狼的性侵犯?笔者认为要从观念和行为两个方面入手。在这两点上,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美国,孩子很小就会被告知,“如果一个大人用不正常的方式触摸你,这是错误的,而你是没有错误的”,这相当于明确告诉孩子,性侵行为虽是一件“丑事”,但“丑”不在孩子,而在于实施性侵的一方,这就让孩子克服了羞于启齿的心理障碍。英国孩子背得滚瓜烂熟的“儿童十大宣言”中,有“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非常具体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而言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结合自身的国情和教育习惯,制定出相应的防性侵教学内容。
在所有的人类恶行中,没有什么比性侵未成年人更加卑鄙和可耻了。而人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如果孩子丝毫没有性防范意识以及自我防护能力,将是非常危险的。广州拟立法规定学校进行防性侵教育,虽成效有待检验,但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好的开端。“防性侵教育”若能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上升为国家行动,则更是善事。
我们的学校,还有家长,应该像重视高考一样重视针对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教育。高考只是事关人生的一个阶段,防性侵教育能让孩子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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