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让人们认识现行劳教制度已丧失改革的价值,从而应予彻底废除方面,湖南永州劳教委可谓功不可没。
仅从永州劳教委对待“上访妈妈”唐慧一案中,劳教制度“法外用刑”的性质,罔顾伦理和人权的蛮横,有错难纠的痼疾,违背法治的制度设计,都一览无余地呈现在人们眼前。
仿佛还嫌人们对废除劳教制度的必要性认识不够,永州劳教委对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虽在巨大民意压力下不得已释放了唐慧,但却在驳回唐慧要求国家赔偿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其在决定劳教唐慧时的荒唐理由:“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这样的决定及其所依据的如此荒唐的理由,既说明了永州劳教委的不可救药性,更说明了劳教制度的不可救药性。
永州劳教委对唐慧要求国家赔偿的诉求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从根本上暴露了在劳教制度中,人们权利的不可救济性。正如上述,在沸腾的民意面前,湖南省劳教委不得不“明智地”撤销了永州劳教委对唐慧进行劳教的决定。按照一般理解,这当然是对永州劳教委有关决定的否定,这也当然是对永州劳教委决定对唐慧进行劳教所持理由的否定。
但是,按照永州劳教委的理解,事情却并非如此:因为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所以正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并且,湖南省劳教委虽然撤销了永州劳教委的决定,但撤销的理由却“不是基于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而是出于“人文关怀”……
好一个“人文关怀”!请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哪条哪款规定了可以依据“人文关怀”而释放被劳教人员?既然永州劳教委如此强调其劳教唐慧的决定是依法而行,那么,又为什么服从和执行了湖南省劳教委那个依据“人文关怀”从而明显违法的“撤销决定”?“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人文关怀”、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些理由,都是劳教制度剥夺公民自由、处置公民权利随意性的典型表现。
永州劳教委拒绝对唐慧进行国家赔偿的决定,其实是把自己置于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对立面。唐慧案,之所以在一个十多亿人口的国家引发极其强烈的反响,就是因为这个“上访妈妈”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的那种不屈不挠的精神震撼和感动了亿万公众。没有这位“上访妈妈”锲而不舍的上访,就不会有不法之徒被绳之以法的结果。而永州劳教委对彻底废除劳教制度所做的最大“贡献”,就是用其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来说明了公道的讨回、社会正义的实现,都是以无数次的“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方式才能取得。这种扭曲的逻辑,正说明了劳教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阻碍所在,因而也为彻底废除劳教制度提供了鲜活的例证。
劳教制度违背基本法理、背离法治原则、阻碍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性质,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坚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时候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再拖》、《由进京探子母亲被劳教再说废除劳教》)。问题更在于,类似永州劳教委这样的劳教执行机构,在中国绝非个别。这样的机构,就是在亿万公众的睽睽目光下,以看似严格执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行动,来为彻底废除劳教制度提供着最新证据。
在压死劳教制度这头“骆驼”的最后几根稻草中,就有永州劳教委添加的这最新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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