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下午,13岁女孩孙正雯从青岛一座商务楼的7楼跳下身亡,留下了三页遗书和一份遗嘱。女孩在遗书中表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质问父母有没有把自己当人看,并提及曾经在冬天被逼着光腿跪在水泥地上一夜,膝下是妈妈放的玻璃渣。遗嘱中女孩希望自己死后能将遗体捐给需要的人。目前警方已证实孙正雯确系自杀,正在调查其父母是否存在家庭暴力(7月11日《齐鲁晚报》)
自杀反家暴,这代价太过沉重。一个13岁的女孩因为家暴就此殒命,无论是谁都会心里不安。当看到“我死了,也许你们不高兴,因为你们毕竟失去了一个出气筒,失去了一个奴仆!P.S.:如果说,我死了是被人杀害的,那凶手一定是你们!”这样的语句时,我们不敢相信,这得有多么深刻的仇恨才能说处这样的语句来。但是,这就是事实。
我们一直在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但是当一个孩子在仅仅13岁的时候,我们还谈什么花朵和未来?尤其是造成这一切的凶手竟然就是孩子的父母,简单的一句“丧尽天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我们更要反思,“法理怎么容得下这样的家暴存在?”
事实上,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近十部法律管不了一个家暴!
法理是容不得家暴的,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有着详细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规定是规定,家暴是家暴,从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至今已经20年过去,为什么还有自杀反家暴这样的事情存在?
家暴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所以在道德不足以约束家长暴行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法律的强势介入,强制性也正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一个主要方面。但是,目前我们现行法律的最大问题是不具备可操作性。中国于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配合当时联合国出台的《儿童权利公约》。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就家暴来说,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是虐待罪,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儿童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其他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追究,儿童就得不到彻底的保护,还有可能面临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
我们现在正在进入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重要时期,尤其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更是使得各方利益的表达更自如,各方利益表现更完备。但是未成年人却一直处于失语的状态,处于各方保护之下,没有自己的表达权。如果在法律上再不严谨,在道德上不再细致,我们又怎么保障不再有下一个孙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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