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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特赦制度重在契合社会共识

  慎刑恤囚,是历史传统;人道主义,是现代刑法司法的基石。以特赦来体现慎刑恤囚与人道主义精神,关键在于找到社会对特赦对象的最大公约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草案如获通过,这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33年来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作为一项宪法制度,特赦在"54宪法"和"82宪法"中均有明确。但迄今为止的7次特赦,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均为战犯。当在押战犯于1975年全部被赦免之后,特赦也仿佛成了一个历史用语或纸上的制度,在事实上进入了"休眠"状态。

  2009年,国内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提出在建国60周年大庆时重启特赦,一度引发舆论热议,但最终这一建言未获采纳。颇具代表性的反对方意见在于,以普通罪犯为特赦对象,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权威,恶化犯人与被害方之间的关系,甚至可能带来社会动荡。

  近年来,特赦的声浪又高涨起来,不过对象变成了贪腐官员。"特赦贪官"一度成为公共议题,众多学者卷入了这一争论。但在"打虎拍蝇"的大背景下,"特赦贪官"的提议有点上下不讨好。缺乏多数民意支持的特赦贪官论很难进入立法机关的审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审慎对待特赦已成共识。尤其是对特赦对象的确定,决定了特赦的成败。不久前,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已是朴槿惠执政以来韩国的第二次特赦,为争取多数民意支持,韩国将此次赦免对象圈定在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而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与此相映照的一个反证是,2013年底,其时的泰国总理英拉提出了一份特赦法案,对象包括因贪污舞弊、滥用职权被判处两年徒刑的他信,以及他信对立阵营中的一些头面人物。但包括一些特赦对象在内的众多民众却群起抗议。在泰国上议院否决了该赦免案后,争议愈演愈烈,这份特赦不仅未能实现社会和解,反而加剧了泰国的社会撕裂和政治动荡。

  不难看出,特赦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系于特赦的对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说明,此次审议的"特赦案",对象共有四类。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从上述特赦对象中不难看出,此次激活特赦制度仍然保持了审慎、稳妥的态度,远非如有的评论所称的"大赦天下"。如第一类,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到今天还在押的话,年龄基本也在80岁以上了。第三类直接将年龄划定在75周岁以上,第四类则是针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这样的严格限定既合乎人道主义,也体现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较之其他普通罪犯,当更能争取民众的认同度。第二类特赦对象也将"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排除在特赦范围之外,显然也有强化对腐败的打击、维系社会安全感和国家安全感的需要。

  慎刑恤囚,是历史传统;人道主义,是现代刑法司法的基石。以特赦来体现慎刑恤囚与人道主义精神,关键在于找到社会对特赦对象的最大公约数。一项宪法制度不能无限期"休眠"下去,特赦有必要激活,但又要审慎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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