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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老虎欢呼 也别忽视了反腐的司法程序

未来的反腐,必定是重塑司法的常态化追诉,以党内程序带动强 劲的反腐风暴,最终要让位于司法机关的严密有序的刑事执法。而所谓的治本,就需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6月30日的反腐新闻令人振奋,徐才厚、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等一批高官被开除党籍。中央反腐动作再次震动朝野,一时间网络上点赞、叫好、支持之声瞬间汹涌而至,反映出民众对中央反腐决心和举措的拥护与期待。

  一直以来,中国反腐形成了一条固定的“路径”: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采取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应当说符合中国的政治体制,也确保了反腐尤其是查处高级官员的有效与安稳。

  但是,民众可能会从中产生一个误读,即被党内查处的官员就等于罪犯,纪委查明的事实就等于法律事实,不少人还依据纪委的案情而断定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刑罚。人们关心的是贪腐的数额,以及这种数额可能引致的具体刑罚。这样的揣摩无疑与反腐的法治方式不相符,甚至让人对反腐的司法程序产生轻视,认为那只是“走过场”而已,定罪与量刑“早已有圣意”。

  其实党内程序只是一个前置程序,对涉案官员的处理依据也是党内法规。它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司法程序,更无法取代。在法律意义上说,这些“落马”的官员,在检察机关没有采取措施之前,甚至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更不能将其视为已经板上钉钉的“罪犯”。

  虽然中纪委查处的官员最终几乎都被判决有罪,但纪委的查处与司法的裁判不能等同。即便我们大家“都懂的”,但我们依然要维护司法的理性,这不是对涉案官员的开脱,而是出自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尊重。因为最终只有依靠程序的正义,反腐才能由治标走向治本。

  之所以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乃是因为当前中国的反腐似乎进入转型的关键期。王岐山上任不久曾说过,当前反腐主要是查案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将近两年来,反腐实践兑现了新一届班子的承诺,也证明中央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策略的精当。时至今日,打虎拍蝇所引发的官场地震与官员心理震慑,或许到了由治标向治本转型的时候。

  以我的理解,当前反腐的累累硕果,既是个案正义的归复,更是为了持续传递中央反腐零容忍的坚强决心,其目的在于打破长久以来在官员心中因“选择性反腐”或 “运动式反腐”而形成的侥幸心理,从而将依法廉洁用权逼到正常的法治轨道和伦理规则上来。

  因此,未来的反腐,必定是重塑司法的常态化追诉,以党内程序带动强劲的反腐风暴,最终要让位于司法机关的严密有序的刑事执法。而所谓的治本,就需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如果有一天,当我们面对官方查处“大老虎”的新闻时,狂欢之余能够静等司法的判决,无疑是一种更大的进步。

  言及于此,我以为在通过查案营造“有腐必究”的氛围之后,或许还需要考虑为反腐的治本转向做好一些相应的准备。目前,中央反腐的决心已深入人心,并对官吏集团产生了“人心惶惶”、“风声鹤唳”的震慑心理,这为治标向治本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此关键时期,可能需要正视腐败犯罪的“黑数”,作出智慧的政治应变。

  有人指出,现在官场和香港六、七十年代很相似,体制内究竟隐藏着一个多大的“湿鞋”干部群体,谁都无法准确的测算出来,也无法通过治标手段彻底清除干净。立足于这种严峻的已然犯罪现状,香港当年反腐转型的经验或许值得借鉴。如果没有特赦令,香港197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涉嫌贪污而未被检控的公职人员,如香港纪律部队90%的人都可能要入狱。而特赦令作为一种应变的无奈之举,某种程度上挽救了法律的脸面,又为维系、更新一个健康的官僚体系提供了可能。相比之下,大陆是否需要采取类似的“坦白从宽”的合法性应变措施,或许值得讨论。

  与此同时,法治化的反腐路径,还必须回归到法律的科学化治理上,探求更加完善而有效的刑罚手段。现行“10万元判10年,每增加10万元增加1年”的量刑,实际上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也导致了很多官员在越过10年“红线”之后,即义无反顾的“赶超”。根据未来的反腐形势,也有必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性立法完善,以适当均衡的立法发挥出刑罚最大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我必须严重声明,提出上述两条议题,决非是要与腐败分子妥协,更不是替贪官污吏说话。我向来强调对腐败的治理要讲求司法严密。之所以思考这些问题,乃是在我个人看来,要实现反腐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型,绕不开这两个问题。而我们所讨论的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都应当立足于法治的框架下。毕竟,未来的法治中国,人们对反腐的信心与期待,最终不可能寄托于某个领导人的身上,而只能需求法律与制度的可靠性。(文/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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