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星空

当了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干什么?

他们有权对国家机构“质询”。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不能被随便逮捕和审判的权力。他们在会议上的各种言论和表决有豁免权。另外,全国人大代表们还都拥有一个“特别信封”。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媒体都会反复提到一个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内的所有看起来权力巨大的中央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全部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而且全国人大都有罢免权。

  它的权力不仅如此,简单说,全国人大有三项权力:通过立法,决定这个国家按照什么样的规则运转;通过人事任免,来决定由谁来具体掌管和实施这些运转;再通过审议和批准预算,决定整个国家运转中,钱怎么花。

  因为全国人大的地位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最高,所以它的每个全国人大代表,都拥有名副其实的“特权”。

  他们可以投票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以及对国家机构提出批评意见等的权力就不多说了,这里说几个法定的不太常见的权力。

  首先是,他们有权对国家机构“质询”。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基本上30是个常规的数量,全国人大很多事情都是要30个以上的代表才有权力做),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简单点说,就是我们关心某事,你要给我们一个回复,解释清楚。然后,受到质询的机关的领导人就要在公开的相关会议上给予口头答复——宪法规定的是,“必须”答复

  当然,这个权力虽然规定了,但是真有发生的并不多,有据可查的全国人大的质询案有两件,一个是1980年宝钢质询案和2000年烟台特大海难事故质询案。地方上,湖南曾在1989年发生过一次177名代表对一个副省长“就清理整顿公司问题”接受质询的答复不满意,然后提出把对方罢免的事。

  另外一个特权是不能被随便逮捕和审判的权力。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除非全国人大主席团同意,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除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不能够被逮捕——极端点说,那怕对方确实有犯罪的嫌疑,但是如果全国人大方面不同意,检察院就无权批准公安机关抓人。

  同样,非经全国人大方面同意,法院也无权对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请注意,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事实上,这个权力是各级人大代表普遍享有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都有这个权力。

  最高检还详细规定说,除了逮捕之外,如果是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简单理解就是正在犯罪的时候被发现然后拘留了,那么执行拘留的机关就要立即向该级人大方面报告,就是说你必须要及时通知,否则就要被追究。

  当然,在实际运行中,还是有不少执法机关,强行逮捕和限制人大代表的自由。由此最高检曾经专门发了一个紧急通知,措辞极其严厉。

  通知说,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但是,此类案件仍然不断发生,影响恶劣”。由此,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

  通知说,“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第三个特权,则是就是言论和表决的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开会期间,尖锐的发言或者说反对性的投票,法律不会追求,不仅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和行政责任也不能被追究,当然更不能打击报复。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们还都拥有一个“特别信封”。这个信封的左上角,印有“专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字样,并注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制。收信人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这是一个特别的直通渠道,以保证代表的建议或反映的问题,能直通常委会,进而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曾对媒体说,一般涉及检察院和法院的事情,使用特别信封还是有用的。他2011年曾遇到一个案件,当时特别紧急,他用特别信封将问题反映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材料时,也提供了自己的代表证号、通讯地址、电话,以及本人签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他反映的问题转给了最高法,很快最高法给了他回复。“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

  作者:马昌博(《壹读iRead》杂志副主编)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