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长上访:走投无路了信访局长上访,令人情何以堪?信访局原局长上访之所以引人关注,原因在于上访人特殊的身份,如果他只是一介草民上访,可能就不是什么新闻了。柳乃华虽然曾经是信访局局长,是国家机关干部,但信访也是他的权力,他的这种行为对当前信访工作具有一定标本意义。信访是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之一,但并非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想走信访之路,就拿柳乃华来说,女儿突然死亡,对于急盼死因的他及家人,从正规渠道迟迟10天都得不到警方的任何消息,出于走投无路才上访。曾经的掌权者如今也要成为自己施政体系的受害者,作茧自缚,这让一般上访的群众情何以堪?【详细】 湖北政法委厅级干部家属上访被打,官员维权不新鲜官员或者社会强势者上访,不是一起两起了,2010年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厅级干部的妻子陈玉莲上访,遭到6名便衣警察的暴打;同年,湖北孝感市中级法院法官冯缤曾连续3天身穿法官服,胸佩国徽,站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上访”,被认定为闹访;去年媒体报道了《副市长举家上访》,贵州六盘水市前副市长田万昌的女儿田小龙举报遭该省政协常委周世立强奸,前副市长和国安局工作的妻子携女儿一起上访,事件弄成了罗生门,只是周世立被免去职务。【详细】 政府效率和公正就连官场之人都不信服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一方百姓平安的公安部门,面对报案应该进行细致调查,认真排查每一个疑点,最终给出一个信服的答案:自杀或他杀,自杀的话原因为何?他杀的话应尽早将嫌犯绳之以法,以告慰亡灵、安抚家属。女儿无故坠楼身亡,而当地警方在存有大量疑点的情况下,认定为自杀,随后释放嫌疑人,如此草率办案,任何人都难以接受。正因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柳乃华才上访,而且希望通过得到主管公安的副市长出面解决,主持公道,因为对相关部门失去信心,这种要求并不过份。如果各地单位部门的工作效率都很高,就可以大大降低信访量。 【详细】 |
曾经的掌权者如今也要成为自己施政体系的受害者,作茧自缚,这让一般上访的群众情何以堪? |
信访制度与法治理想存在矛盾信访局长涉法信访削弱司法权威,而司法无权威不得不依赖信访柳乃华上访是涉法信访,是对司法程序的运作及其结果不服,而通过非法律程序提出挑战。一方面,涉法信访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矫正当事人的不公和冤屈;另一方面,涉法信访也会导致司法权威削弱,特别是涉诉信访会造成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受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被公民信服,但是,在缺乏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质疑办案的程序是否公正合理几乎成了常态,依靠信访成了现实社会的无奈之举。【详细】 解决问题往往必须越级,但越级上访是法律禁止的信访因为是行政途径,必然导致人们依赖更高级别的权威来匡扶正义,诉求必然是层层上达,直到最终层面才会罢休。但《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显然,对越级上访一概禁止是不合理的。信访制度是一种非常规性纠纷处理机制,要求非常规机制遵循常规的逐级“上诉”途径不仅苛刻,也不符合信访制度的内在逻辑。因为信访制度旨在对常规性途径不能救济的权利提供保护,越级上访有助于民众与上级政府的直接沟通,能有效地绕过“官僚主义”障碍,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信访必须是越级的,才可能是有效的。【详细】 信访的行政属性决定长官意志高于程序正义信访制度非程序化和例外性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这些满怀期望的民众提供有效救济。非程序化意味着,信访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几乎不可能被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那些自认为遭受冤屈者倾向于持续上访,直到最高行政层级。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理决定了:高层级政府只能偶然地指令下级政府解决某个具体个人的冤屈,如果它不断下达这样的特殊指令,下级行政系统就会被压垮。所以,上级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好打回原地。原地感到政绩受到威胁,这样信访不能获得适当对待和及时有效的处理,信访机构往往采取推诿、哄骗、甚至压制的策略,获得有效处理的情形极少。【详细】 |
那些自认为遭受冤屈者倾向于持续上访,直到最高行政层级。上级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好打回原地。原地感到政绩受威胁,采取推诿、哄骗、甚至压制的策略。 |
组织程序混乱,正义难以伸张信访背后:政权组织碎片化,公民投告无门中国信访机构分布广泛,且呈多样化,为民众表达意愿、伸冤诉苦提供了多种渠道。但其的分散化也带来了较多问题:信访机构臃肿,管辖重复,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法律地位模糊,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从而导致多头信访、重复信访、信访及其处理的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不同信访机构相互推诿,对信访的答复和解决方案相互矛盾。公民诉求除了司法途径,还有行政复议,还有信访,但信访只能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对信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政权组织上的碎片化,只能让公民在开始诉求之前,需要接受各个“相关部门”的筛选,也就是说能不能提起诉求,不在公民而要先看各个部门的脸色。【详细】 “有关部门”泛滥,责任不好追究按理来说,法治健全的国家,通过行政途径比如信访来最终解决纠纷只是处在辅助地位,甚至不存在这种机构,正是因为法治尤其是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常常发生,加上司法诉讼成本和司法效率低下,导致公民更多地选择信访渠道。看起来,政府给公民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但是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设置的叠床架屋。政府部门的自发扩张和重复建设,必然导致“相关部门”多多,模糊不清,出现应对公民诉求“踢皮球”现象,大大增加了公民维权的难度。【详细】 政出多门,上访遭遇政策障碍和行政反击“相关部门”泛滥,不仅是让公民诉讼“无的放矢”,而且经常出现政策打架的现象,访民在上访的时候,往往是难以找到可靠的政策依据,政府部门又掌握着各自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公民诉求自然常常碰壁,莫衷一是,越级和缠访也就难免了。比如原信访局长下跪上访一事,信访接访和公安部门以及公民心中的立案标准并不一致,而且信访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推动公安部门立案。再比如,按照司法原则,法院应当始终对民众开放。但在中国,法院却可以剥夺民众的诉讼权。过去二十年来,有些法院曾经自行规定:不受理因为拆迁引起的纠纷,不受理因为征地引起的纠纷,不受理因为证券欺诈交易引起的纠纷,不受理诸多类型的官民纠纷,不受理因为计划生育执法引起的纠纷等等。【详细】 结语:信访是个局各个“相关部门”缺乏权力传导配合,政策又相互打架,目前的信访更像一个局:给你诉求的机会,但并不能为你解决问题,如果越级上访或缠访,那么就是你的不对,便可以对你采取维稳措施,这就为维稳提供了“合法性”,结果上访成了一场冒险。同时,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犹如引蛇出洞,让维权者提前暴露。 |
信访、司法、行政复议,看起来公民诉求的途径很多,但是政权组织的碎片化,更多地是官员推诿和不作为的挡箭牌。公民诉求之前,首先要接受这些“相关部门”的审查,决定诉求能否进入程序就在这些部门如何考虑。 |
责任编辑: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