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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草案对律师权限做了哪些修改?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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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时隔15年再次修订,关于刑辩律师权限的修改,体现了“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内含的权力分配的博弈,律师的还是相对弱势。法治理念的实践仍步履蹒跚。

律师权利看似进步却处处羁绊

律师可以会见的当事人范围缩小

    全国律协刑事秘书长韩嘉毅称,“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实践中履行情况并不好。包括司法部的会议和几次书面意见稿中我都提出这个规定不能变,不能倒退。但现在看起来立法方并未完全接受,因为限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恐怖犯罪、国家安全犯罪不包含其中”。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例外限制,但新的刑诉法草案的限定,导致了两法规定的冲突。【详细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实现难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令人遗憾的是,这只是在重复2007年《律师法》规定。事实上,这一法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很简单,看守所不买律师的账。有些看守所不是“监听”,而是在边上“旁听”,甚至反客为主。比如,今年6月广州两名律师到广州海关会见在押嫌疑人,海关缉私局警员就以“内部规定”为由,禁止谈案情。看守所等部门不配合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时,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重复规定又有什么用呢?【详细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与《律师法》冲突

    《草案》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即律师要获取当事人主要的无罪、罪轻证据时,还得向控方主动汇报。这些限制很容易被拿来作为律师违法取证的把柄。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刑诉法37条一字未改,而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详细

律师会见当事人在程序上不容易

    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主任程福如说,此次修法把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的时间上限定为48小时内安排,而原本按照《律师法》规定,审查三证都应该当即办理,不用拖到48小时后。显然,现在这个规定为限制辩护权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辩护律师需要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时,看守方可以借口这项时间限制,拖到48小时之后再办理。刑诉法和律师法两法规定的矛盾,在立法上到底如何理解,难道刑诉法是比律师法更上位法?两法的出入对律师而言本身就是个陷阱。【详细

刑诉38条仍有可能作为打击报复律师的依据

    第38条也是律师界反映最强烈的条款。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1997年刑法修订时,“伪证罪”罪名被确认,最高可获刑7年。这条规定本来旨在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未料成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立法者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草案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成“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这意味着司法活动中的检察官、法官同样应担此责任,“但为何只明确指出辩护人?”田文昌认为这样规定没有意义:“他们可以抓律师,律师不可以抓他们。”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观点代表了律师界的普遍想法,“要想修改刑法306条,必须先删除刑诉法38条。”【详细

律师可介入死刑复核,但没程序保障

    尽管检方、律师已规定可介入死刑复核,但如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仍不明确。有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受托死刑复核案件时,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并不接待,只能去信访窗口,曾发生过律师被当做上访人抓走的事情。更尴尬的是,有的律师还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传来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另外,新刑诉草案关于司法鉴定权,嫌疑人和其辩护律师一方仍无启动权。

新刑诉草案看似增加了一些刑辩律师的权利,也肯定了一些权利,但是也增加了一定的限制,很多权利与律师法的规定还有差距。刑辩律师面临的陷阱仍然存在。

为什么律师的权利进步这么难?

“小宪法”的权力划分,律师很弱势

    在草案的制订过程中,人大法工委主要征询了公检法和国安、司法部,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刑事辩护律师,被邀请参与讨论的却不多,地方律师更是无缘接触这一草案制订过程。两年后,草案修订才在小范围向部分律师公开,经过这些律师的博弈,草案作了一定的修改,可是当公检法和律师再次讨论时,发现,修改的地方又“消失了”。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两度收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询意见稿,要求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不过由于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此时接触到这份草案的律师群体仅限于委员会主任一级。
    这次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草案,仅仅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与此前公权力方反复讨论酝酿的2年相比太短,这么多条款,公众认识学习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月太短了。相比,美国律协可以深刻影响国会立法,中国律师界的参与途径还很狭窄。【详细

权利保障优于打击犯罪并未成为共识

    实际上,刑诉之所以难以修改,主要是一方是公检法,他们是公权力的象征,往往占据在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这样的道德制高点;而另一方的辩护律师,往往代表着私权利,在一个公共利益优先的集体主义国度,公检法自然“理直气壮”得多。2007年,时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曾撰文说,在当前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时,有些观点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倾向,即过于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轻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过于注重强化、扩大律师的权利,而限制、削弱执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详细
   “无罪推定”等基本的诉讼原则,这不是超前的原则,而是国际公约形成的普遍共识,打击犯罪,也应该按照程序进行,也应该给有犯罪嫌疑的一方正常的辩护机会,否则以打击犯罪为名的冤假错案如何能够避免,人们也将继续生活这样的恐怖之中,赵作海、聂树斌、佘祥林等等就是先例。加强打击犯罪的重点,应该是侦查机关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和技术,而不是在剥夺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上。

结语

    刑诉法是一部程序法,是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应该以文明的方式来打击犯罪,而不是以“犯罪”来打击犯罪,然而,目前的立法思路还是忽视权利保障,还是“宁愿错杀一千,不愿漏网一人”,而不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结果是会造出大量冤假错案以及公民缺乏安全感。而不知,公权力的滥用比个人的犯罪危害大多了,前者会侵犯每个人的权利,而后者只是个案。增加或恢复刑事律师的权利,能够正在地在控辩平衡中获得公正正义才是法治的体现。

增加或恢复刑事律师的权利,能够正在地在控辩平衡中获得公正正义才是法治的体现。

责任编辑: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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