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夜开始到6月6日日凌晨,南京警方对3家比较有名的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6月6日凌晨3时,广州警方突袭了著名的歌哥KTV。这种突袭式专项整治过后,“涉黄”娱乐场所是否还像往常那样“春风吹又生”?寄希望运动式的整治已经被事实证明不可靠,要保证娱乐场所良性发展还是要靠法治的衡常治理。【详细】【网友评论】
“最安全的”娱乐场所是如何炼成的 |
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代快报》6月7日消息说,名商宝丽金夜总会号称南京“最安全”的娱乐场所,在下关几乎无人不知,这里不仅有餐饮、住宿,还有夜总会、洗浴中心等……既然是连老百姓都无人不知了,那么以严格执法、担负专业职责的警察也更应该了如指掌才对,要不然,你给找出个理由来,让公众信服?总不能说,国家招来的警察,个个都是瞎子聋子吧?要是这样,警方不就成了残疾人养老院了么,还怎么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那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警察不是不知道,而是装作不知道而已。有了警察的默许,娱乐场所自然可以大胆的突破法律的限制,“安全”地从事“黄赌毒”的高利润业务了。【详细】 |
日常职责异化成间歇性专项治理以前的时候,时常的见到各地有诸如“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活动。一种日常工作,要弄成“专项治理”,也着实的不容易。如果不是有人精心培育,这个市场恐怕弄不到需要“专项治理”的地步。所以,老百姓理解,这种“治理”可以称作是“阵风七到八级”,只有“局部地区”才能刮到更大。而风头过去以后,还是一个艳阳天,一切照旧就是了——就等着下一回再次的刮风了。这一次受了点损失,风头过后又可以重整旗鼓,甚至可以做的更加红火,这个诱惑谁又能抵抗得住?【详细】 |
娱乐场所被“意外”清洗浮现权力市场经济 |
权力控制娱乐行业获取经济利益 在很多时候,警方“扫黄”都是一种笑话。岂不说,性产业或者涉性产业,对于社会某些人士来说有生理上的刚性需求,对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警察来说,更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刚性需求,那是须臾不可或缺。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的大楼,那完全是靠嫖客和性工作者堆砌起来的,许多警察那些不敢向公众公布的那部分的收入,很多就是来自于娱乐场所提供的“保护费”。娱乐场所开得满街都是,让警方人士“充耳不闻”的背后,是大大小小的娱乐场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存在“保护伞”,娱乐行业,本身资本门槛并不高,但对关系的门槛却要求比较高。 |
“扫黄”有时候是对共同利益的提醒
为什么某些地方警方会“扫黄”,或者说需要“扫黄”呢?那是因为,上级在重大节目时,需要一片纯洁无暇和没有“低俗”的环境,警方需要配合上级“扫黄”;或者是在重大统一行动中,在搞运动中,需要“扫黄”来震慑一下不法分子;再就是,警方经常突如其来的“扫黄”,也就是对日益壮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收割”,“养鱼肥了”,总要收收网,顺便提醒一下那些娱乐场所要居安思危,不要忘记了他们日进斗金,是在警察在庇护之下所获取的,所以,该交的钱还是要交的。 |
整治娱乐场所很可能只是换个主子
还有一个原因,我还没有说呢?在许多地方,警方对堪称超级大老虎的娱乐场所动土,那完全是娱乐行业洗牌的需要。娱乐行业是竞争激烈的行业,没有常胜将军,如果某一娱乐场所的“保护伞”换了、倒了,其他人员便伺机而进,利用公权力的力量来进行洗牌,让自己的娱乐场所红火起来。这在一些地方的“打黑运动”可见一斑,原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他打掉了一系列“黑社会”,自己却也是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打黑原来是“洗牌”;辽宁沈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曾因主办辽宁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赞为“打黑英雄” 张建明,同样是另一“黑社会”的保护伞,打黑原来也是“洗牌”。 |
法治才能让娱乐场所良性发展 |
法治不健全,治理难免沦为权力倾轧 常识告诉我们,权力的逻辑是倾向最大化地滥用,所以才需要法治约束它,可是当法律不是用来约束权力部门,而仅仅是权力部门用来整治社会的利剑,是权力部门用来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时,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恶果是难以避免的。 |
要整治娱乐场所也要反腐败
规模宏大的“扫黄”行动,要想不沦为娱乐场所洗牌工具,唯有一点,就是在掀起对娱乐场所轰轰烈烈的“扫黄”的同时,在公安机关同样掀起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就像在重庆一样,当文强及其一干人马纷纷落马后,曾经红火的涉性、涉赌场所自然萧条一时。与此同时,与反腐同等重要的是,要完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建立民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机制。当警察违法,收受“保护费”、充当“保护伞”能及时被民众和纪检、检察机关揪出,警察对于满街红灯不再是视而不见时,现在各地的“扫黄”行动,才不会被人们解读为幕后的“保护伞”相互倾扎,或者娱乐行业在进行洗牌,抑或是警方在“作秀”了。【重庆打黑现新飞跃 专家:把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 |
法治要实践而不是一再强调法律文本
6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正式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可能被开除,同时条令还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实际上,我国法律早就有对公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只是从来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约束权力的规定得不到权力部门的自觉适用,又缺乏体制性的监督,法律文本几成空文,再多几次重复强调,而不按照法治的逻辑去实践、去约束,也难免继续被无视。【详细】 |
搜狐评论 责任编辑:王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