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强大而永恒的权力意志,如此卑贱而无力的公民权利。《物权法》以来,多少人曾经为之欢呼。但《物权法》也依旧被推土机碾得粉身碎骨,被自焚者的汽油烧得遍体鳞伤。有人将这样的情形,归咎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一个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可能显得软弱无力,成为‘无权法’。”但是我总在怀疑,既使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我们又真的可能一改权力与权利的生态?事实上从法理而言,《物权法》乃上位法,拆迁条例乃下位法,它应该服从于上位法。它服从了么?所以我想强调的只是,当一个社会或者观念中,当权力总是居于金字塔的顶端,总是那么睨视众生,恃权傲物,我们怎么能指望它在某一方面可以降尊纾贵、平易近人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