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到期了,他们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本息缩水为8400元。(据新华网)
银行的理由是,这两张存单上写的利率违背了后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转发的通知。这种解释毫无道理。
存单是一个正规的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银行只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的通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转发的通知,只是行业内部文件,不但无法推翻国家大法《合同法》,而且存款在先,通知下发在后。如果银行在这个事件上决定耍无赖,那么储户则可以靠《合同法》治理银行的无赖症,坚决索回自己应该得到的22万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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