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衷参与慈善、投资和公共事务的网络名人薛蛮子因嫖娼被抓,让公众大跌眼镜。他在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曝光之时,曾在微博上辛辣嘲讽,没想到自己也干着这等事,此事极具反讽色彩。北京警方最新披露的案情更让公众目瞪口呆:薛蛮子是此次扫黄行动中被偶然抓到的,今年5月以来,他至少与10名以上卖淫女频繁进行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活动,在卖淫女的圈子中很有名。
薛蛮子嫖娼变成公共事件,有很多原因,公众的确无法接受一个做慈善的人私下却做着这等丑事。“嫖娼被抓”又发生在有关部门整治互联网乱象、剑指微博造谣传谣的风头上,薛蛮子又是微博大V,这种微妙关联更让此事多了不少看点与争议。嫖娼、大V、整治等敏感字眼叠加在网上,更让此事充满争议,于是站队中形成了不同派别。
有一种观点认为,薛蛮子嫖娼固然令人不齿,但政府部门此举显然带着杀鸡儆猴的“整人”性质,是通过严打薛蛮子来给其他常发表批评政府观点的微博名人敲警钟。我不太认同这种“整人论”,它不是用事实和论据推出一个结论,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想象来编造出一个事实。
“整人论”的判断依据只是:薛蛮子嫖娼被抓发生在官方整治互联网乱象期间,而他又常在微博上发表和转发一些批评政府的言论。因为整薛蛮子对官方整治互联网有利,而薛蛮子又是官方所不喜欢的,根据“利害”去推理动机而不顾事实,是典型的阴谋论思维。事实只是,薛蛮子确实嫖娼了,而且在电视镜头前也亲口承认了,并没有事实证明此事有“整人”的性质。据警方披露,薛蛮子嫖娼是在扫黄行动中偶然发现的,其嫖娼行为非常频繁—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只不过恰巧在这个节点上被抓了。
还有一种为薛蛮子辩护的论调是,这属于私生活,公权力不宜伸手。这种判断也是不讲事实和法律,薛蛮子嫖娼并非简单的私生活不检点,而是违反了法律,在一个卖淫嫖娼没有合法化的国家,警方当然要依法查处此类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名人就可以姑息。
另一种论调是,不要苛求名人,很多名人在私生活上都有污点,比如马丁·路德·金也有过嫖娼行为,这不影响其伟人形象,不能因为这些污点而否定他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这种逻辑更是捣糨糊,第一,薛蛮子跟马丁·路德·金恐怕还不能等量齐观。即使是马丁·路德·金,他也因为做了这样的事而降低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其二,批评政府是批评政府,没有剥夺其批评权,而嫖娼是嫖娼,这是两码事儿,被抓获了就要依法受到惩罚。
在薛蛮子嫖娼这件事上,不必站队,不必标签化,对这件事的评论,共识应该多于分歧。事实和法律就是最基本的共识,不必纠缠于薛蛮子的身份,他是一个网络名人,做了这样的事,会更被关注,受到更多的道德谴责,这就是出名的代价。他嫖娼了,被抓了,被嘲讽在所难免。法律判断是,在中国做这样的事是违法的,无论是嫖娼,还是聚众淫乱,都会依法受到惩罚。“构陷整人”或“打击大V”之类都是想象,并没有事实支撑,形成共识应该基于基本的事实和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猜测和偏见。
我也不同意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将薛蛮子嫖娼跟其“大V”身份联系起来,拿这种行为来抹黑和贬低大V们,以此作为居高临下地批评一个群体的借口。无论从常识还是现实看,薛蛮子嫖娼和淫乱的行为,都与其大V身份毫不相关。这完全是个人行为,而且他在美国时,那时候还没有微博,他还不是微博大V,跟此身份毫不相干,岂能借此教训大V?另一方面,薛蛮子的嫖娼行为与网络毫无关系,并没有通过网络卖淫嫖娼,所以不应跟网络挂钩。拿一个人的行为去贬损一个群体的形象,只会让舆论和公众反感。
讨论问题,需要求同存异,而不是放大不同。求同的关键在于,尊重基本的共识,以基本的事实和逻辑为讨论的基础。其实,在薛蛮子嫖娼问题上,公众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认同薛嫖娼的事实,认同这么干是违法的,应受惩罚。而一有“整人”的想象,一贴“大V”的标签,就没有共识只有纷争了。我们的互联网在很多问题上流行的是“求异存同”,偏爱盯着分歧和不同而不愿承认共识,热衷于拿着放大镜寻找对方论点中让自己不舒服的细枝末节,所以就鸡飞狗跳口水横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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