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末的2013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担任银监会主席不足两年的尚福林“秀”出了银行业未来5年市场开放的路线图。
就今后5年银行业市场再开放,尚福林提出的四条措施确有一定“含金量”。它们依次是将允许由民间资本尝试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允许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2010年初,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起步。3家试点公司皆由国内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地方国企集团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资参与。其中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高达49%。当年2月,银监会还向PPF集团发放了国内首张外商独资运营消费金融公司牌照。迄今为止,前3家消费金融公司经两年多运营已初步实现赢利。实践证明,只要监管能够跟上,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行风险可控。根据试点经验,由银监会为主起草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上呈国务院报批,适时扩大试点势在必行。但撇开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旧有“羁绊”,直接允许民间资本尝试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的思想算得上相当解放。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促进个人消费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扩大产销,改变中国经济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而一旦消费金融公司向民资开放,等于为“野火烧不尽”的地下钱庄开辟了一条招安渠道,拿古训“除一弊不如兴一利”来形容此事可谓恰到好处。
金融租赁公司系租赁生产设备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其业务流程是:金融租赁公司按企业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设备使用权,并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象征性支付租赁设备残值后,该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此种金融服务业务,既为缺乏资金但急于产业升级的企业化解了设备更新的资金难题,又使市场闲置存量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可谓一石二鸟。而金融租赁市场一旦向民资开放,等于又为地下钱庄开辟出另一条招安渠道,其激发经济活力、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同样不言而喻。
允许民资直接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在尚福林表态前银监会一直没有松过口,就是去年“温州金改”,依然规定设立民营银行必须先找一家现成的地方银行(指由地方国资控股的地方银行)充当主发起人。但另一方面,多地自全球金融危机后所组建的民营银行,已悄然或直接或间接突破了银监会的此条禁令。就此,银监会当然心知肚明。此番银监会放弃这条“明存实亡”的禁令,并非出于对现实的无奈承认,而是已“越线”组建的民营银行大多运行良好,包括同样由地方银行充当主发起人的村镇银行的运作,也未出现明显的金融风险。所以,此番才有“允许经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的政策松动。
然而,试点风险可控并不意味着普遍这么做时风险仍可控。虽说银监会可规定民营银行风险自负,可按中国储户的传统思维,一旦民营银行出现破产而导致储户存款血本无归,中国储户尚缺乏与民营银行风险共担的意识,而会集体去堵“政府的门”,从而连累社会稳定。所以,要使民营银行风险自负,当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开放试点同步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而不可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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