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在关注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特大腐败案已经过北京中院一审,可能即将进行宣判,而就在近期,社会上却不断出现一些“杂音”,先是公诉人员声称刘志军有“自首”情节,认为可以“从轻”;然后是有枪手在网络撰文,声称刘志军搞高铁“功大”,把中国带入“高铁时代”云云;然后又是媒体渲染刘志军“悔过”,表示想为实现“中国梦”出力;还有人认为刘志军“出事”是困为无法“摆平”各方的“伸手”,为他叫屈。种种迹象,说明有一股力量想干扰法院独立办案。
刘志军案是否具备从轻判处的情节呢?我认为根本不具备。
刘志军作为国务院的正部级领导干部,他受党多年教育,对领导干部要立党为公、不能搞腐败的道理,是完全懂得的,相信他当年在铁道部作报告,肯定也是讲得头头是道,现在他干了贪腐的事,成为特大型腐败分子,这说明他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而且由于他带头腐败,使铁道部成为一个腐败“窝子”,连带将这个部的名声也弄臭了,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刘志军罪莫大焉,如果轻处轻判他,人民能满意吗?
一般而言,嫌犯若要从轻,应有基本的自首情节,即公安、检察机关在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情节之前,或一时抓不到作案人之前,嫌犯自己到公安部门、检察院投案,并彻底交代罪行和犯罪情节,这才是自首。刘志军有没有在中央立案之前主动投案和交代犯罪行为?没有。他只是在被“双规”或拘留后,才开始交代自己问题,所以,严格来说他只是被迫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到案后的供述,即使是“如实”,也仅是态度尚可、不抗拒交代而已,并不是什么自首,两者应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公诉人提出刘志军有“自首”情节云云,是混淆了被迫供述与自首的界限,法院如采纳,不仅对刘志军案的处理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在法理上将造成混乱,以后凡是嫌犯被迫供述罪行,有可能都会被认定为“自首”。再说,从维护法律尊严而言,公诉人的职责应该在公诉中陈述、揭露嫌犯的罪责,代表人民提请法院依法审判,他们无权亦无义务代表公诉机关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嫌犯。所以我感到公诉人在刘志军案的公诉中提出刘有“自首”、可从轻云云,似乎很滑稽,有点不太寻常。
嫌犯可否从轻判处,“自首”可以是一个考量,但最根本的还是要看犯罪情节恶劣不恶劣,罪行大不大。如果罪行不大,又有自首情节(或到案后马上如实供述),当然可以从轻。但假如罪大恶极,民愤很大,则即使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重判,如前不久发生在东北的抢劫、绑架杀害婴孩的案子,罪犯自首了,因社会影响恶劣,依旧依法判死刑。刘志军案涉案数目大,目前已认定的直接贪腐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而据网传,他还涉及与不法商人丁书苗勾结,造成国资4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他还涉及房产数百套(据说因尚未“过户”故不算他的腐败额)。更恶劣的是,刘志军还涉女色问题,生活腐化,网传他奸污某剧组许多年轻女子,不知这些犯罪情节都落实没有?若是真的,总不能不算是犯罪吧?还有,正是刘志军的带头的贪腐,带坏了原铁道部的队伍,上上下下出了一窝腐败分子,什么叫罪大恶极,刘志军就是!
对刘志军案的正确量刑,人民在看着,量刑不当,把他被迫供述当“自首”,公众会不满意,反腐败,最重要的严肃法纪。若高高举起法律之剑,然后又轻轻放下,这如何能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对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的勾结,给人民财产造成多少损失,他糟害了多少女性,法院也应审理清楚,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问题都未查清,就匆匆宣判,这就是在办糊涂案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6月1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坚定地解决“四风”问题,对作风之弊来一次大扫除,这无疑代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愿望,说明我们党在实现“中国梦”的中坚持夯实执政党的基础,从而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所以,对刘志军这样的腐败分子,“扫除”一定要彻底,案子要办得让人民放心、满意,这也是在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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