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中情局特工斯诺登滞留香港,引起不同结局的联想,一旦华盛顿正式提出引渡,卷入法律、外交等争议,一切只会更复杂。有评论相信,根据《港美引渡协议》,明显非法使用计算机的斯诺登理应被引渡回国;有认为港府应分析此案涉及政治层面及社会利益,拒绝美国要求。无论我们有何猜想,都应先研究五年前一个不受注意的案例:美国要求港府引渡伊朗人YousefBoushvash,最终如何失败。
9·11事件后,美国成立国土安全部,防止军火流向恐怖分子,成了美国重要反恐举措,而打击面亦迅速扩展到华盛顿锁定的其他国家,例如伊朗。国土安全部不时对各国提出引渡伊朗人的要求,指他们是伊朗政府特工,负责偷运武器予伊朗政府,或美国眼中的其他恐怖组织。与美国签有引渡协议的香港,虽然因为是中国特区,与伊朗表面上关系良好,但伊朗人出入境时颇费周章的故事时有所闻。例如曾有伊朗学者来港出席学术会议,出境时被机场扣留,要劳驾相当高的层级才能放人,厘清“误会”。
2007年10月29日,根据美国提供的情报和临时拘捕令,伊朗人YousefBoushvash在香港被捕。一个月后,美国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指这人是伊朗特工,在2004年到2007年间,不但从美国经迪拜、曼谷等地偷运武器到伊朗,包括F-14战机零件,违反美国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rm sExport C ontrol Act),而且犯有洗黑钱、邮件诈骗等特工常犯罪行。
香港政府原来也打算响应美国要求,预定在2008年4月14日举行引渡听证,却忽然在2008年4月11日决定把这名伊朗人无条件释放,只在前一天知会美国取消引渡。此人获释后不知所终,也就是说,香港连法定程序也不用启动。由于《港美引渡协议》列明,在国家层面,涉及国防外交须北京处理;在不涉国家层面,港美双方亦无须引渡政治犯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者,但又不可能详细列明何谓“政治犯”,因此相关定义只能交由法定程序逐案审理。换句话说,北京影响引渡结果的方式有三类:公开宣示涉及国防外交,由中央处理;提供参考影响香港法院对“政治犯”的分析;或建议港方让当事人自愿离港、甚或将其驱逐离港。反正在公开场合,一句“I cannot com m ent on individualcases”(我不能评论个案),足以解释一切。
事实上,在伊朗问题上和美国签有协议而拒绝引渡的其他国家地区并不在少数。同样在2008年,一名伊朗高级空军军官在美国要求下被泰国拘捕,罪名也是偷运军火。后来伊朗政府向曼谷交涉,提出此人被引渡到美国会被酷刑拷问伊朗军事机密,结果相对三权合作的泰国法庭迅速判决,否决引渡。
更著名的案例是前伊朗驻约旦大使N osratollah Tajik被美国当做军火商,结果令他在英国被捕。伦敦法院用了长时间审理此案,最终也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由于此人层级甚高,案件胶着六年,困扰了法院六年,他也被软禁六年,直到2012年12月才获准回到伊朗。美国除了能够在外交层面与相关国家讨价还价,基本上无计可施,那位前大使固然被放回国,那位被香港释放的伊朗人更是人间蒸发至今。那么这些案例,对“斯诺登门”又有什么启示?
(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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