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损害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
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4年便启动了修订工作,其背后正是日益严峻的现实对制度倒逼的结果。从报道和网上的反应看,人们对通过修改法条以实现“重典治乱”寄予厚望。这会有一定效果,但要重建一个安全的食品安全体系,仅修订《食品安全法》还远远不够。
按照法律的分类,《食品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其治理手段,主要限于行政管理。所以,《食品安全法》的“重典治乱”只能通过加强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首先,从法治角度看,行政权力只是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一种手段。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并不是好事,它不仅会扭曲法治结构,而且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用行政权力重典治乱,需要警惕权力本身过度膨胀的恶果,不能让其脱离法治框架。其次,行政权力是有局限的,在法律上有严格边界。比如处罚手段,无非是吊销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几种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食品企业有威慑力,但震慑力毕竟有限,尤其是对那些财大气粗的厂商而言。
有句谚语说,杀头的买卖有人做,亏本的买卖无人做。事实上,对食品行业的那些不法之徒来说,坐牢杀头或倾家荡产,或许能起到一定的“重典治乱”效果。“坐牢杀头”涉及刑法;“倾家荡产”,除行政处罚外,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尤其重要。所以,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治乱应是三条腿走路,而不仅是行政权力的单项强化。
现实中,食品企业受制于三种力量,一是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二是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权力的责罚,三是违法侵权受到消费者的索赔。在这三股力量中,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前两者,司法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完全处于主动地位的行政权力,又存在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的问题。三方都不给力正是食品安全问题久拖不决的真正原因。现在行政权力要发力,这很好,但有了“重典”,实际的执法效果还很难说。因为现有的行政权已很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是还是没解决吗?所以,让消费者能有力地维权显得十分重要了。其实,这也是一些食品较安全国家的普遍做法。消费者强势,企业就不敢乱来,因为一旦乱来,就有倾家荡产的危险。
总之,治理食品安全乱象,从几方力量博弈的角度更能看到问题本质,解决思路是三腿并进,改变只是强化行政权力,忽视消费者维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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