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求是
浙江省高院近日再审改判张氏叔侄无罪,两人10年前涉嫌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两个月前,浙江省爆出另一起18年前的凶杀案戏剧性“翻盘”事件,当年5名被告人被判死缓或无期,真凶却在2012年落网。
真凶现身,冤案昭雪,新华社于3月30日发布了对两起冤案的调查,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其中写道,“我国公检法机关理论上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是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实际上,我国有些地方公检法三家尚存在着一条龙流水作业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出现‘公安怎么查,检察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
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现在曝光的这两起冤案,核心元素大同小异:因为主要凭口供定案,为了取得想要的口供,刑讯逼供、程序违法都在所不惜,而到了批捕、起诉和审理阶段,早就存在的疑点又被轻轻放过,遂一错到底铸就冤案。
反思冤案,当然应该抨击刑讯逼供,呼唤程序正义,但从上述的冤案发生原理可以看出,冤案之所以无可挽回地经起诉到审判到最后给无罪公民带来巨大损害,最大原因在于原定的纠错机制失灵。这也就是新华社所说的公检法三家“一条龙流水作业”,“公安怎么查,检察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
公检法三家“一条龙流水作业”肯定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很简单,如果不是为了相互制衡,将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一并赋予公安机关岂不是更有效率?
制度设计原是为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而事实上在有些地方公检法三家却宛若一体,出现了新华社所批评的“一条龙流水作业的现象”。而类似现象之产生,则不能不归咎于一种严重不合时宜的司法理念。
法律的目的何在,司法的精神是什么?无论是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谓“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还是现代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依靠并维护一系列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揭示了一个事实,法律的确有规范和约束的功能,但它更是保障公民权益最有力的工具。而司法的真精神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司法活动,使法律的此种效能发挥到极致。一旦背离法律的这一目的,司法活动可能貌似高效,但却会以公民权益严重受损乃至横遭不白之冤为代价。
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于惩处违法犯罪之外,司法保护公民权益的那一面价值理应得到更有力的张扬。因此必须明确,公检法分开设置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便于打击违法犯罪,而是为了能够对各自的错误及时纠正,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只有公检法真正各负其责,冤案才不会重演,即使无法完全杜绝个别公职人员对公民的构陷,但纠错机制的正常启动也一定会保证公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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