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近日以“侵权”罪名将《泰囧》告上法院,索赔1亿元。据悉,此案已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简单来说,《人在囧途》片方此次发难,关键在于,他们认为,《泰囧》不是自己的续集,但一直在宣传、制作过程中,有意无意打着续集的旗号招摇过市,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的侵权。(3月2日腾讯网)
续写他人文字作品、续拍他人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这是个世界性的著作权问题,各国司法判例并不一致。如在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与《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继承人之间曾因拍摄《乱世佳人》续集而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该电影续集之权利属米切尔的继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摄该电影之续集。而法国出现了《悲惨世界》被续写为《珂赛特或梦想年代》,虽然雨果后人经历了七年努力,但最终的被法国最高法院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在我国,原著作者状告“伪续集”作者侵权也并非首例,如《围城之后》被版权管理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大宅门》续集侵权案以调解告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虽然上述两案均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但“伪续集”作者确实将侵犯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如果法院认定《泰囧》打着《人在囧途》续集的旗号进行拍摄、营销,《泰囧》就真是摊上大事了。
然而,笔者认为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认定泰囧是“伪续集”似乎有些难度。虽然《泰囧》制作方之一光线传媒“掌门人”王长田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这是正确的营销路线”,并拍板“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人在囧途3》最晚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这的确有自诩为《人在囧途》续集的嫌疑。可是,一方面,王长田只是制作方之一的老板,他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制作方;另一方面,任何人的个人观点都并不能改变《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续拍作品的客观事实。
所谓续拍作品是对现有影视作品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典型艺术形象、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而两部影片从人物角色到故事框架几乎没有任何重合,《泰囧》并没有对《人在囧途》进行任何的延伸或拓展,有着较高的独创性。
原告方提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值得商榷。《人在囧途》对于这些元素并没有独占的专属权利。正如,张艺谋制作了《大红灯笼高高挂》,他人为了吸引眼球,拍了一部与原著并不搭界的《小绿灯笼低低挂》,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再如,一提起“无厘头”,大家第一反应就是想到周星驰,可是,周星驰并不能就他人电影用了“无厘头”的方式而主张权利。
因此,《泰囧》并没有侵犯《人在囧途》的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人在囧途》制作方自然也有权利自拍续集。还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另称“《泰囧》在宣传片中不断地将《人在囧途》中的徐铮和王宝强的镜头与《泰囧》中两人的镜头切换、比较,不断地拿《人在囧途》与《泰囧》进行比对。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法制晚报3月2日)
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泰囧》则涉嫌侵犯《人在囧途》在著作权上的复制权,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徐铮和王宝强两位演员本身对于《人在囧途》中的镜头并没有允许他人引用、复制的权利,《泰囧》要利用这些镜头必须经过《人在囧途》制作方同意。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为笔者据目前报道所反映情况进行的个人判断。“囧途告泰囧,到底囧不囧?”无论如何,这个案子注定对于我国著作权保护会有里程碑意义。请各位看官和笔者一起期待本案的陆续近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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