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据知情人士称,涉嫌轮奸案的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五人中,年龄最大的生于1989年,其余4人都是90后,但均已超过16岁。另据一知情人士表示,李某在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期间表现良好。(2月24日《新京报》)
李双江之子上一次引发公众瞩目,是在2011年驾驶一辆无照宝马殴打一对夫妇,他因此被收容教养一年(当年他15岁)。有媒体称,此次涉案的其他4人中,有一人是他被劳教时的“狱友”,不过,这消息后来被称为“谣言”,不仅如此,有知情人士称,他在被收容教养期间表现很好,“他完全能够遵守劳教所的所规纪律,服从警官管理,见警官首先立正并大声喊报告,并不像案发时那样跋扈。”
但是,即便知情人士所说属实,也并不能证明对李双江之子的收容教养是成功的,而恰恰是失败的一个最典型例证。他被收教一年出来,旋即犯下比打人更重得多的罪行——轮奸,这事说明,收教可以让“少年犯”学会服从管教他的警官,但这只是一个阳奉阴违的讨好,却并不能改造他的“心灵”。
对于李双江之子这个未成年人而言,收容教养是失败的。但是,其实各种监禁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也是无益甚至是有害的。虽然我们并不清楚李双江之子在收容教养期间,是否与其他狱友交换过犯罪经验,探讨过实施犯罪的手段与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收容教养场所还是看守所、监狱这些监禁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都是一个巨大的染缸,如此教育改造不到位,不但不能将违法犯罪人员改造好,反而使得他们“交叉感染”,勾结成伙,加深犯罪习性。对于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尤其如此,他们可塑性很强,一旦处于一个与违法犯罪分子成天为伍的环境,可能更多地接受负面的影响,这已经为众多实例验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的观点,“可以反思一下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把轻罪的不良少年的处罚替换成其他方式,比如说义工、心理辅导、支教等活动,多接触好人、脱离一段时间那个生活圈子,可能比这种把坏孩子关在一起,最后出来都十项全能、一批损友要好得多。”其实,需要反思不仅是收容教养制度,还有拘留、逮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看守所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等等。
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例如去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提出“少捕、慎捕”的要求,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等。但是,在现实层面上,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步履维艰。在观念上,公众仍然习惯于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和监禁的刑罚,否则就认为是“放虎归山”;而在现实层面,我们的社区矫正、义务劳动和社区帮教等措施不成熟、不完善,往往流于形式,将未成年犯罪人放于社会同样不能起到改造作用,甚至还会再次祸害社会,有关部门又不得不多依赖于监禁等手段。
李双江之子再次涉案之事,性质固然很恶劣,但是,公众在反思“爹爹罩着去战斗”的同时,也要看到对未成年人改造与帮教失败的原因,反思如何健全对未成年涉案人的改造和帮教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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