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有关“性贿赂”的话题,再次被公众关注。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赵红霞是被老板利用的工具而已,老板是通过赵红霞的“性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对赵红霞来说,通过与目标上床并拍下视频是其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2月1日,人民网)
在说叨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先和大伙一起探讨一下什么是“职务行为”?笔者曾经在法院负责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工作,对法律不是太懂,但也略知一二。据有关资料现实:职务行为这个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定义范围其实并不完全相同。其大概有三类定义范围:一是狭义职务行为,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中义职务行为,即狭义职务行为范围外,还包含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三是广义职务行为,即除狭义、中义职务行为范围外,还包括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但是,这三类行为中必须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换言之也就是说,自己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有必要来分析一下,看看赵红霞的“职务行为”合不合法。首先,赵红霞也是受害者这一点是肯定的,因为她只是别人手中的一个棋子。从这个角度说,她也很无奈,但是无奈和无辜中间不能划等号,毕竟她参与的“性贿赂”也是一种犯罪,民众可以同情,但是法律却不能去同情;其二,赵红霞和多名人员发生性关系并录像,如果仅仅是一次可以有偶然性,次数多了用“偶然”、“不知情”这样的词儿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其三,赵红霞参与的“性贿赂”毕竟不是合法的事情,不管是被逼还是自愿,都不能仅仅用“职务行为”来当挡箭牌。我们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涉世未深的好青年突然误入犯罪组织,在这些组织的诱惑、强迫下,他参与了犯罪活动,不仅贩卖了毒品,而且还杀了人。当然他是受雇于别人,执行的是雇主赋予他的“职务”,但是他已然犯下了法律不允许的罪行,大家还会认为这仅仅是“职务行为”吗?
就是这样的道理,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职务行为,都要有一个最大的前提条件,就是你所做的事情,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触犯了法律,不管你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平。
不雅视频中的官员锒铛入狱是必须的,是自作自受;不雅视频的“导演”被查处也是自作自受;“反腐英雄”赵红霞被法办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只能说值得同情,却不能让法律对其网开一面。一个巴掌拍不响,这起不雅视频事件的发生有着太多的“罪恶”条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一查清,一一铲除,这样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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